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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市欧浴电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2-12-02

重庆市欧浴电器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0QQY079

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新大道668

法定代表人:莫方刚              

202298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欧浴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于202111月擅自在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新大道668号建设照明器具配件和铝制扣板生产线。该行为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欧浴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9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情况说明

2.202298重庆市欧浴电器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彭刚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境保护现场检查通知单》及现场检查图片资料

3.2022913重庆市欧浴电器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彭刚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欧浴电器有限公司

    2.3重庆市欧浴电器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9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认为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成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并对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整改环境违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50百分之一的罚款合计人民币55000元整(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31190101040002327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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