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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1-01-20







                                                                       


潼南府办发〔20202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

重庆市潼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的通知》(渝水〔2018273号)和《重庆市水利局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渝水〔2019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各镇、街道辖区内除城市供水以外的所有供水工程,包括城市管网延伸工程、村镇水厂、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二章 产权及运行管理主体


第三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城市管网延伸工程、镇级水厂和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区国资委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由国家、集体、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规模较大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由国家、集体、社会资本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机井、人工井、引泉等单户及联户在20人以下),其产权可以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会资本投资者所有。

第五条 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区政府负责统筹全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机构、财政经费、有偿用水、水源保护等政策措施,研究处理农村供水重大问题、制度保障、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制度,保障供水安全。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供水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

供水单位负责履行运行管理责任,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分类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运行管理模式。

第九条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区级管理机构。区水利局是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监督责任单位,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农村饮水相关政策法规,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条 城市管网向农村延伸工程、镇级水厂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企业化管理,可由供水企业组建专业化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谁受益,谁管理”原则,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以村(居)或供水系统组建运行管理机构或落实专职运行管理人员负责运行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群众自行运行管护。



第五章 水费及水价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接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实行有偿供水。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工程供水水价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供水工程水价进行核定,并指导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确定水价。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村镇水厂和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十六条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通过受益群众“一事一议”确定水价。


第六章 管护经费


第十七条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区级运行管护专项经费,用于非人为原因造成损毁工程的修复,对供水成本高、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的供水工程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 区级运行管护经费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区级财政资金、水费提留等方式筹集。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管理区级运行管护专项经费,并将运行管护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区级运行管护经费的补贴、使用及监督管理办法由区水利局商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区生态环境局应当依法划定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及保护范围,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善水源地环境保护设施,加强水源污染治理与防控。

第二十二条 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水源地设置和保护应纳村镇规划,并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及水源地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查。

第二十四条强化水质检测。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并按照水质监测相关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区水利局水质检测中心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开展抽检。

第二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单位是供水水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水质安全管理,规范制水工艺流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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