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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情况说明

日期: 2025-12-30

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

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情况说明

按照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重庆市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渝发改收费〔2025759号)等要求,我单位认真梳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包括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企业)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所有涉企收费项目,编制形成《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并于20251230日在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布,网址:http://www.cqtn.gov.cn/bm/qslj/

特此说明。

附件: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

20251230

(联系人:粟东;联系电话:17815269449

附件

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

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潼南区税务局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1.4/平方米。2.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其中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元计征(不足1吨的按1吨)。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交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联合制定)。

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5101号)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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