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部门 > 区司法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矛盾纠纷 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专职人民调解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3-02-15


重庆市潼南区矛盾纠纷

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专职人民调解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潼大调解〔2022〕1号


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平安重庆建设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平安办发〔202010号)、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平安潼南建设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潼委平安办发〔20207号),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经认真研究,现将《潼南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矛盾纠纷

                   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代章)

                      2022111



潼南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聘请,在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设立的调解组织中专门从事人民调解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以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要目标。

第二章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进行聘用,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后报区司法局备案。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原则上按321的标准执行: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会聘请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三)年龄在22周岁以上、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老党员、老干部、老政法干警、老教师、老知识分子等五老乡贤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薪酬可采用固定工资加案件补贴,固定工资由聘用单位核定发放,案件补贴参照《重庆市潼南区人民调解档案和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潼司发〔202131号)由区司法局发放。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一)协调化解矛盾纠纷;(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调处;(三)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四)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五)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六)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文书档案管理和调解案件录入系统等工作;(七)完成聘用单位及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专职人民调解员接受聘用单位的管理

第九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应按时参加区司法局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及时汇报调解工作情况,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对当事人压制或打击报复;

(三)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六)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可向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应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予以解聘。

(一)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

(二)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调解工作;

(四)自愿申请辞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二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年度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聘用单位负责执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考核,区司法局负责业务考核。根据年终得分情况将专职人民调解员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优秀:得分90分及以上,并按考核分值从高到低确定10%为优秀等次(分值相同,按年度调解案件总量排名)。

(二)良好:得分8089分为良好等次。

(三)合格:得分6079分为合格等次。

(四)不合格: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正在接受审查处理的;

2.违反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或驻在单位管理制度的;

3.无故不参加或拒绝参加业务培训等有关活动累计2次以上的;

4.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谋取个人利益的;

5.因严重失职给调解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结果作为等级评定、先进评比、续聘及以姓名命名调解工作室的主要依据。对工作实绩突出,考评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表彰或推荐到上级参与先进评选;对工作不称职,考评不合格的聘用单位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工作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