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请求责令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立案查处职责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6〕53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42号。
负责人:徐海波,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健,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立案查处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4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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