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所作案(事)接报回执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5〕107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26号。
负责人:包庆,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清,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祉恒,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接警编号:202509041646146471109110000035)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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