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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所作案(事)接报回执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日期: 2025-11-24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5107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26号。

负责人:包庆,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清,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祉恒,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接警编号:202509041646146471109110000035)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99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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