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潼司免罚字〔2022〕第1号
当事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
机构负责人:唐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795871765U
地址: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
联系电话:023-44577013
2022年4月1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2021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情况的通报》(渝司办〔2022〕8号),该通报载明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郑某某承办的未成年人杨某明涉嫌盗窃罪(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被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抽查评估为不合格。
一、违法事实、证据
本机关在对你所执业律师郑某某涉嫌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案立案调查时发现你所存在对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重视,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统一收案登记等疏于管理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2021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情况的通报》(渝司办〔2022〕8号)文件;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关于2021年司法部抽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情况说明;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关于郑某某律师承办法律援助卷宗被评为“不合格”的情况报告;对郑某某本人的调查笔录等为证。
经本机关核查,未发现你所之前有类似违法行为,系被我局首次发现查处。
本机关认为,你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6月17日,本机关向你所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潼司责改通〔2022〕第1号),你所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立即进行了整改;2022年6月17日,本机关向你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潼司罚告字〔2022〕第2号),收到告知书后,你所于2022年6月20日书面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鉴于你所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所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所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潼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