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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2-07-01

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潼司免罚字〔20221


当事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

机构负责人:唐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795871765U

机构执业证号码25002200010316482

地址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

联系电话023-44577013

202241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2021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情况的通报》(渝司办〔20228号),该通报载明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郑某某承办的未成年人杨明涉嫌盗窃罪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抽查评估为不合格。

一、违法事实、证据

本机关所执业律师郑某某涉嫌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立案调查时发现你所存在对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重视,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统一收案登记疏于管理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2021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情况的通报》(渝司办〔20228号)文件;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关于2021年司法部抽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情况说明;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关于郑某某律师承办法律援助卷宗被评为“不合格”的情况报告;对郑某某本人的调查笔录等为证。

经本机关核查,未发现你之前有类似违法行为,系被我局首次发现查处。

本机关认为,你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2617日,本机关向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潼司责改通20221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立即进行了整改2022617本机关向你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潼司罚告字〔2022〕第2收到告知书后,你所于2022620书面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鉴于你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潼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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