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潼司罚决字〔2022〕第1号
当事人:郑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0014,住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910133803。
2022年4月1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2021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情况的通报》(渝司办〔2022〕8号),该通报载明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郑某某承办的未成年人杨某明涉嫌盗窃罪(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被评为不合格。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4月20日对律师郑某某立案调查,2022年6月17日向郑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潼司罚告字〔2022〕第1号),郑某某当场表示无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明: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2021年3月16日指派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郑某某承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杨某明盗窃罪(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郑某某在作会见笔录时,在没有会见到当事人本人且其监护人也没在场的情况下,仅对当事人杨某明的祖母夏某树进行询问并制作了会见笔录,违反了《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规定。案件承办人郑某某在办案过程中没有为受援人杨某明提供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询问犯罪嫌疑人杨某明,没有尽到办案职责。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2021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情况的通报》(渝司办〔2022〕8号)文件;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关于2021年司法部抽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情况说明;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关于郑某某律师承办法律援助卷宗被评为“不合格”的情况报告;对郑某某本人的调查笔录等。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律师郑某某承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杨某明盗窃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时,没有为受援人杨某明提供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询问犯罪嫌疑人杨某明,没有尽到办案职责。
本机关认为:律师郑某某在承办该案过程中,存在未尽职履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给予郑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