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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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套公共法律服务指南,能让您对法律服务行业有所了解,为您需要请律师、办公证、找调解、求援助、寻鉴定、学法律时提供必要的指引!
一、法律援助常识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主要参与者包括哪些?
●法律援助机构:市法律援助中心、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及其设立的工作站、联络点;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其他法律援助志愿者;
●受援人:接受法律援助的公民。
(三)主要提供哪些服务?
1.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
3.刑事辩护与代理;
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6.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怎样才能获得法律援助?
申请人无论是否是重庆户籍,只要申请事项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且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规定,通过经济困难审查,即可获得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是否完全免费?
法律援助经费全部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无需承担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
二、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
(一)什么是民事行政法律援助?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必须由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事项审查和经济困难审查后决定是否给予援助。
(二)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事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2.《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补充规定的事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
(2)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4)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5)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
(6)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6〕10号)补充规定的事项:
(1)提供劳务者请求支付劳务报酬或者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的;
(2)农业种植(养殖)户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人为损害等遭受生产经营损失请求经济赔偿的;
(3)军人军属请求婚姻家庭权益的。
(三) 哪些人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1.法律援助事项当事人;
2.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四)向哪些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1.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无法确定的,可以请求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五)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说明表;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它材料。
(六)经济困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
2.经济困难状况以申请人家庭为单位计算。但是,因请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申请法律援助的,以申请人个人的经济困难状况为准;
(七)怎样填写经济状况说明表?
1.经济状况说明表,由申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2.经济状况说明表,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3.家庭成员的月收入,以申请日所在月之前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平均月收入计算,已经具备经济来源、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不纳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对待;
4.经济状况说明表,可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及其设立的工作站、联络点索取, 或者登陆重庆司法行政网、12348重庆法网(重庆法律服务网)下载。
(八)如何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公民因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1)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
(4)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的;
(5)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6)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7)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8)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的。
2.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1)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近亲属;
(2)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近亲属;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4)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5)市外来渝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且无法联系近亲属的人员;
(6)正在接受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7)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3.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证明:
(1)农村"五保"供养证;
(2)城市"三无"人员证;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7)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8)农村贫困家庭的证明材料;
(9)工会认定困难职工家庭的证明材料;
(九)如何进行案情审查?
1.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申请人是否有明确的诉求且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并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支持;
4.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是否能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应该审查的其他事项。
(十)什么时候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3.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十一)哪些情形不予法律援助?
1.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
2.被请求人不明确的;
3.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但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十二)哪些情形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援助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申请法律援助遭拒绝怎么办?
1.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2.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3.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刑事法律援助
(一)什么是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必须由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或者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法定情形的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或者代理。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4.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三)哪些人可以提出刑事法律援助申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四)哪些情形应当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但属于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情形的;
5.死刑复核案件被害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五)哪些情形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代理?
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六)向哪些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刑事法律援助申请?
1.刑事诉讼审判阶段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无法确定的,可以请求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七)如何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办案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提供辩护或者代理的,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八)如何进行案情审查?
1.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
2.申请、通知法律援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申请人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并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支持;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应该审查的其他事项。
四、法律咨询
(一)市民可以前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司法所)、工作室,或者通过电话、网络、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获得免费法律咨询,且不受本指南所列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二)亲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其设立的工作站、工作室,向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咨询法律问题;
(三)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由值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为其解答法律问题;
(四)登录“重庆法律服务网(12348重庆法网)”,关注“重庆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下载“12348重庆法网”APP,可以“智能咨询”“留言咨询”“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五、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1.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2.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3.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
(二)受援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及时提供有关证件、证据材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
2.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3.当经济状况或者案情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三)受援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受援人以隐瞒、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追缴法律援助费用和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法律条文
本指南旨在解释适用于重庆市内的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详情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法律援助机构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办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援助机构 |
地址 |
联系电话 |
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 |
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 |
12348 |
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万州区百安大道161号 |
58225148 |
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黔江区城西街道西沙北路步行街199号 |
79311011 |
涪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涪陵区太极大道28号星辰花苑A幢4-4 |
72387990 |
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渝中区人民路121号 |
63828954 |
大渡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大渡口区春晖南路10号春晖大楼1楼 |
68913148、61968020 |
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江北区鸿恩一路11号附1号附2号 |
67870148 |
沙坪坝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18号附1号1-4 |
65395148 |
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7号 |
68782004 |
南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南岸区天文大道江南小区西门57 |
62923324 |
北碚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北碚区解放路145号 |
68860148 |
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渝北区两路街道胜利路61号 |
67139019 |
巴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工农坡4号(看守所斜对面) |
66210148 |
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重庆市长寿区菩提大道251号附59号 |
40233483 |
江津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江津区几江街道大有正街35号 |
47564615、47567592 |
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合川区南津街希尔安大道223号(区行政服务大厅A区1楼27-30号窗口) |
42830896、42740148 |
永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行政服务大厅一楼) |
49863010 |
南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南川区北街7号 |
71430148 |
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69号市民服务中心2楼B区 |
48660148 |
大足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969号附107-119号 |
43780501 |
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215号 |
41430148 |
铜梁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铜梁区南城街道白龙大道52号 |
45680148 |
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潼南区桂林街道春阳街298号 |
44577148 |
荣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荣昌区昌元街道桂花社区玉屏街49号附1号 |
46750148 |
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开州区云枫街道体育场北门 |
52661148 |
梁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梁平区双桂街道桂西路15号 |
53231148 |
武隆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151号 |
77720148 |
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城口县北大街行政综合楼一楼 |
59220148 |
丰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41号附7号 |
70755148 |
垫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垫江县桂西大道北段277号 |
74508238 |
忠县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忠县白公街道白公环路83号附1号 |
54233792 |
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云阳县北部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 |
55162235 |
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奉节县魏家社区横六路亿丰商贸城左侧 |
56632553 |
巫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巫山县净坛一路633号 |
57650344(法援中心) 57622879(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巫溪县马镇坝春申大道246号 |
51532148 |
石柱县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石柱县南宾街道楼房湾7幢10号 |
73378812 |
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19号 |
76662690 |
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酉阳县钟多街道酉州路7号 |
75552892 |
彭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彭水县汉葭街道山谷路14号 |
78848015、15736636663 |
两江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重庆市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B座 |
63012311 |
万盛经开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万盛经开区新田路69号 |
48263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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