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关于给予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陈某,男,重庆远博(潼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该所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500223********0016
执业证号:15001201510382142
联系电话:139******79
登记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377号。
经查明,重庆远博(潼南)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10月7日将注册办公地址由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377号变更为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288号14幢2楼11-15号,该所未按规定在变更住所至新办公场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住所变更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法律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重庆远博(潼南)律所关于检查问题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门市租赁协议、住所变更申请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已依法对重庆远博(潼南)律师事务所的上诉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8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潼司罚告字〔2024〕1号),拟依法对重庆远博(潼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重庆远博(潼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