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关于给予重庆远博(潼南)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远博(潼南)律师事务所
机构代码:31500000MD028387XU
负责人:陈某
联系电话:139******79
登记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377号。
经查明,重庆远博(潼南)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10月7日将注册办公地址由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377号变更为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288号14幢2楼11-15号,当事人未按规定在变更住所至新办公场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住所变更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法律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重庆远博(潼南)律所关于检查问题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门市租赁协议、住所变更申请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重庆远博(潼南)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重庆远博(潼南)律师事务所在涉嫌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该所负责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且该所属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经教育后承诺整改。依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渝司发〔2023〕46号)关于对“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违法行为处罚相关规定,该所的“违法情节”属“一般”,“处罚裁量阶次”为“一般”,应按照“给予警告;并处10000-50000元以下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
2024年2月18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潼司罚告字〔2024〕1号),拟对重庆远博(潼南)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该行政处罚无需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远博(潼南)律师事务所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没款交至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31190101040002327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潼南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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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