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教育事业单位2023年面向
区外公开考调工作人员公告
为优化人才结构,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规定,经研究,潼南区教育事业单位决定面向潼南区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公开考调一批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调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核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考调单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考调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名。具体考调岗位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
三、报名人员范围和条件
(一)报名人员范围
潼南区外在编在岗教师,具体可报考范围详见附件1。
(二)报名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
3.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执业)资格条件。
4.具有考调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年龄及其他条件。
5.身心健康,能胜任所报考的工作岗位。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1.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
2.“双一流”和原“985、211”学校师范专业毕业教师,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毕业的教师;
3.公费师范生毕业(含全科)的教师;
4.符合潼南区高层次人才政策的教师;
5.地市级教育部门及以上的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学科名师、骨干教师,获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一等奖、地市级及以上等级奖的教师,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或者获县级一等奖、地市级及以上等级奖的教师,获县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教师。
(四)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考调范围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未满最低服务期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6.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7年7月3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六)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须在报考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的考生,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附件3)(以下简称《专业参考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2年)》(附件4)、《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附件5)进行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的,经资格审查单位审核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七)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如35周岁以下或以上,均含35周岁;如专技12级以上,均含专技12级,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本公告要求各类职业(执业)资格条件,以证书原件或发证机关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且须在报名时提供。
本次考调各环节时间安排,将通过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cqtn.gov.cn/bm/qrlsbj/)及时公告,请报考人员关注。
四、报名
本次考调实行现场报名,考报人员应真实准确提供相应报考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并参加考核。
1.报名时间
2023年8月10日-2023年8月11日。
2.报名地点
潼南区教委六楼会议室(重庆市潼南区兴潼大道93号)。
3. 报名要求
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重庆市潼南区教育事业单位2023年面向区外公开考调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6),并按《报名及资格审查所需材料》(附件7)要求提供相关报名资料。符合《重庆市潼南区教育系统公开竞聘(遴选)教师加分项目及办法(试行)》(附件8)中相关加分情形的,在报名的同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报名结束后不再受理加分申请。
报考人员属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在报名时向潼南区教委出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附件9)。
4. 《面试通知书》发放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现场发放《面试通知书》。
5.开考比例
实际报名人数与考调岗位名额之比不足2:1的,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共同会商是否取消考调名额。
凡报考人员报名成功视为同意:若考调单位无相应岗位,自愿按照考调单位岗位管理相关规定逐级低聘。
五、考核
本次考调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一)面试
面试方式采取“专业技能测试+综合面试”的面试方式进行。专业技能测试方式为讲课或说课,主要测试考生的专业操作水平、专业实践能力等,时间不低于10分钟,分值为100分;综合面试为结构化面试,主要对考生的语言表达、综合分析、逻辑思维、团队意识、职业素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时间不低于10分钟,分值为100分。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信息详见《面试通知书》。
组织面试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办法》(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执行。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的,取消进入本次招聘后续环节的资格。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二)考核总成绩计算
考核总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60%+综合面试成绩×40%+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考核总成绩采取百分制计算,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根据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考核总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考察人选。
六、考察
每个岗位根据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与考调人数等额比例确定考察人员。若考核总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差额考察,由潼南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潼南区教委确定拟聘人员。
考察由潼南区教委负责组织。考察重点为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考察结论为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一程序。
考察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的材料或信息不实影响审核结果的,或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进行考察的,给予考察不合格结论。
考察完成后,考察组应当作出考察情况说明和考察结论,并将有关情况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给考调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确定拟聘人选的重要依据。
考察人选应积极配合考察工作,对拒不配合的,可视为放弃考察资格。进入考察环节后,考察人选以非正当理由放弃后续拟聘资格的,潼南区教委及潼南区人力社保局应登记并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若有报考人员考察不合格或在考察中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的,由潼南区教委商潼南区人力社保局决定是否进行递补。需递补的,按以下规则确定递补人选:按该岗位报考人员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且递补人员的专业技能测试及综合面试面试成绩不得低于70分。考核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专业技能测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加分高者优先,若以上要素均完全一致,则组织加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七、公示
潼南区人力社保局根据潼南区教委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cqtn.gov.cn/bm/qrlsbj/)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考调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考调人员一经录用需在潼服务5年(本单位3年)以上。未满约定的最低服务期时,不得报考或调动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在最低服务期内提出解除人事关系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凡报名参加本次考调的人员视为同意相应最低服务期约定。
八、纪律要求
事业单位公开考调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考调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以及《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发现报考人员档案材料或信息存疑的,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实前,暂停考调流程或聘用。经核实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消报名资格或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已完成办理人事关系转聘手续的,人事关系应按规定退回原单位。
报考人员提供伪造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职称、职业(执业)资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书》(附件5)等材料,一经查实,视为品行不端及不诚信行为,由潼南区教委及潼南区人力社保局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限制招聘(考调)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处分。
九、其他
招聘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本公告由重庆市潼南区人力社保局、重庆市潼南区教委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344576128(潼南区教委),02344590786(潼南区人力社保局)。
附件:
1.重庆市潼南区教育事业单位2023年面向区外公开考调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
3.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
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2年)
5.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
6.重庆市潼南区教育事业单位2023年面向区外公开考调工作人员报名表
7.报名及资格审查所需材料
8.重庆市潼南区教育系统公开竞聘(遴选)教师加分项目及办法(试行)
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