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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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现状及对策

日期:2021-07-16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剧,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然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求,导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而不休的情况已成为当今社会普遍的劳动现象。随之而来超龄就业人员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也日渐增加,超龄再就业人员提供劳动的法律适用及劳动权益保障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

一、我区超龄再就业人员情况分析

(一)形成原因

根据对我区超龄再就业人员的初步调查,其再就业主要

有以下三种原因:

一是为维持基本生活。因社会保障体制仍在完善中,存在着大量超龄人员,特别是农村超龄人员年轻时未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导致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虽然我国目前已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并将所有农村超龄人员都纳入保障范畴,但其目前的最低仅能领取的养老金为125元/月,根本无法完全满足超龄人员生活的需求。

二是为减轻家庭负担。因为物价上涨、生育二胎甚至三胎导致的教育成本、生活成本增加,导致超龄人员需要承担更多的家庭经济责任,即便其领取了养老保险金,但为了给子女减轻压力,也只能选择放弃安逸的退休生活,选择重新就业。

三是为发挥余热。部分有着高素质的超龄人员,其经过大半生的磨砺,具备了丰富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其退休后也想利用这些毕生所学继续发挥余热,为社会建设继续作出贡献,同时用工单位也对这样经验丰富的劳动者有需求,也就产生了少量的高水平超龄再就业人员。

(二)超龄再就业人员人员分布

主要分布在服务业、建筑业、家政服务、保安等以体力

劳动为主的行业,及有技能水平人员散见分布于企业的高级技术及管理岗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关系存在争议

超龄人员是否是劳动法上的适格主体,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是解决超龄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法律适用的前提和关键,然而劳动领域立法对以上问题却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大量存在。

1、法律法规规定

在《宪法》和《劳动法》中,对于劳动者的年龄的下限做出了规定,但是对于上限是没有规定的,同时宪法还强调了劳动具有义务的属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各项法律法规对于超龄再就业人员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2、司法解释

在民法典颁布后,最高院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重新进行了整理,将以前的四个司法解释全部废止,重新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该司法解释对于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的划分标准确定为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情况仍然未予明确。另外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标准来看,最本质的区别是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脱离从属性这一认定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准,以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标准,其是否合理性值得商榷。

(二)劳动权益保障存在区别

1、劳动基准保障

超龄再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安排下进行从属性劳动,其无法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于获得工资报酬、同工同酬、最低工资、工时、加班加点限制、职业安全健康等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最低标准的保障,亦未对因年龄导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人力社保部门也将超龄再就业人员排除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之外。据统计,近三年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共接到175件超龄再就业人员的仲裁申请,其请求主要集中在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违法解除赔偿等,因超龄均未受理。

2、社会保险权益保障

由于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超龄再就业人员企业无法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因超龄人员受年龄影响,属于工伤易发群体,其工伤待遇的获得往往困难重重。虽然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人社局达成一致,将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或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纳入了工伤认定范畴,但对于其认定工伤后的待遇问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仍然不予受理,需要通过法院解决。同时,又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经办理退休或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纳入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处理。据统计,近三年潼南区人社局共接到19件超龄人员工伤认定申请,其中受理17件,认定为工伤16件,企业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诉讼10件,诉讼率高达62.5%,严重损害了超龄再就业人员及时获得保护的权益。

三、超龄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解决对策

根据前面对超龄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现状的分析,对于进一步完善超龄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体制,维护超龄劳动者的权益提如下意见:

一是要完善劳动基准保障。建议将现行各项法律法规中对超龄再就业人员的规定予以规范,对于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所建立的是何种关系及其附带应当享受的劳动权益保障予以明确。鉴于超龄再就业人员作为劳动法上的适格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安排下进行从属性劳动,建议将超龄劳动者就业也纳入劳动关系范畴,享受各项法定劳动权益,即超龄劳动者享有与适龄劳动者同等的权益。

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将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延伸至超龄人员或者单独建立超龄劳动者专项保险,主要用于分担解决超龄人员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为劳动者和企业带来的风险。也对企业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纳入强制执行的范畴,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用工的风险,更好的维护超龄劳动者的权益。

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中侵犯超龄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一概的以其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处理,要参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企业提出合理的指导性建议并监督落实,同时要帮助企业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四是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以人社、法院、工会、信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住所地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联系机制,一旦发生劳务纠纷,企业工会和住所地政府应及时介入做好化解工作,人社、法院等部门应同时做好政策指导,形成上下联动,各方参与的保障机制。

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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