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操作意见的通知
|
|
|
|
|
|
| |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操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北部新区社会保险局、万盛经开区社会保险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5〕197号),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特制定了《重庆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
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5〕197号),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工作,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参保范围
(一)建设项目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可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本操作意见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人员范围
建设项目的从业人员,包括与该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等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以上人员中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的不纳入建设项目参保。
二、参保缴费
(一)参保申报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负责工伤保险经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填写《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以下简称《登记表》);
2.《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附件2,一式二份,以下简称《人员花名册》)及EXCEL电子文档;
3.《中标确认书》或经主管部门确认的《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建设项目已经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8.已经开工的,还需提供项目建设开工通知书。
(二)业务办理
1.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建设项目已经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对分包内容按照《中标确认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载明的“中标范围”对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手续,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有关信息录(导)入业务系统。其中:参保单位名称为建设项目名称,参保成员单位名称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等用人单位名称。
2.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将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合同、证件等原件退还给申报单位。
3.相关信息录入完成后,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通过业务系统生成建设项目有效保期、应缴费总额等信息,打印《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通知书》(附件3,一式二份),交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
其中:建设项目有效保期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明确的开工时间和工期等确定。建设项目应缴费总额=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缴费费率0.1%。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以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确认书或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的额度为准。
对办理参保时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其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办理参保申请的次日,以剩余施工时间作为有效保期。其应缴费总额按日均保费额乘以剩余施工时间确定。
4.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传递给地税部门进行征收。
(三)缴费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到当地地税部门完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四)出具参保证明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提供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银行回单,经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核对无误后,业务部门通过业务系统打印《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附件4,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参保证明》)。《参保证明》两份交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一份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三、其他业务办理
(一)退费
1.申报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的,原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的总承包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书面申请;
(2)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原件;
(3)《参保证明》原件两份;
(4)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取消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业务办理
(1)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业务系统打印《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退费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退费通知书》),办理参保单位终止参保手续,收回已出具的《参保证明》原件二份,并将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原件资料退还给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
(2)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将《退费通知书》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办理退费手续。
(二)变更有效保期
中止有效保期
(1)申报
建设项目因延期开工、暂停施工等原因,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向参保地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中止有效保期。提供以下资料:
一是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申请中止有效保期的书面申请;
二是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监理方确认的延期开工或停工的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2)业务办理
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业务系统中办理建设项目中止有效保期相关手续,出具《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变更参保证明》(附件6,一式二份,以下简称《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各一份。
建设项目有效期中止期间不计算在有效保期内。
2.延长有效保期
(1)申报
建设项目不能在有效保期内完工的,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有效保期到期前30日内,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延长有效保期相关手续。提供以下资料:
一是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申请延期完工的书面申请;
二是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业务办理
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业务系统中修改有效保期终止时间,并出具《变更证明》(一式二份)。《变更证明》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各一份。
3.恢复有效保期
(1)申报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办理有效保期中止后,建设项目又重新开工的,应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恢复有效保期相关手续。提供以下资料:
一是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申请恢复有效保期的书面申请;
二是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监理方确认的重新开工通知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业务办理
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业务系统中办理参保单位恢复参保手续,并出具《变更证明》(一式二份)。《变更证明》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各一份。
(三)人员增减
1.人员增加
在有效保期内,建设项目增加人员的,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于招用当日将《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并录(导)入业务系统。
如遇节假日或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送的,总承包单位可通过传真、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报送,之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报《人员花名册》。
人员减少
在有效保期内,建设项目减少人员的,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中完成后续业务处理。
(四)新增建设项目或新增工作量
新增建设项目或新增工程量按相关规定招标的,由建设总承包单位按照本《操作意见》第二条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五)参保成员单位新增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及时按照本《操作意见》第二条规定程序办理参保成员单位新增手续。
(六)待遇支付
1.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有效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按照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规程开展经办管理服务。
2.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本人工资以发生工伤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3.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每月5日前,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上月建筑企业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统计,形成《重庆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附件7),报市社保局。
(二)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联合建设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培训;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参保情况;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便捷的动态实名申报方式,方便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及时上报施工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动,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1.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2.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
3.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通知书
4.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5.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退费通知书
6.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变更参保证明
7.重庆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
附件1 |
|
|
|
|
|
|
| ||||||||||
|
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 ||||||||||||||||
建设项目情况 |
建设项目名称 |
|
项目工程地址 |
| |||||||||||||
发包单位 |
|
建设项目类型 |
| ||||||||||||||
项目中标书(承建合同) |
|
施工项目工程总造价(万元) |
| ||||||||||||||
项目开工日期 |
|
项目完工日期 |
| ||||||||||||||
建设项目单位 |
|
合同总工期 |
| ||||||||||||||
总承包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 |||||||||||||||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 |
执照种类 |
|
执照号码 |
| |||||||||||||
发照日期 |
|
有效期限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纳税人识别码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
单位经办员姓名 |
所在部门 |
|
联系电话 |
| |||||||||||||
缴纳工伤保险费开户银行 |
|
银行户名 |
| ||||||||||||||
银行账号 |
| ||||||||||||||||
分包单位情况 |
分包单位名称 |
|
分包单位工商登记执照信息 |
| |||||||||||||
分包单位名称 |
|
分包单位工商登记执照信息 |
| ||||||||||||||
分包单位名称 |
|
分包单位工商登记执照信息 |
| ||||||||||||||
分包单位名称 |
|
分包单位工商登记执照信息 |
| ||||||||||||||
|
|
|
| ||||||||||||||
|
|
|
| ||||||||||||||
经 办 机 构 填 写 |
参保项目名称 |
|
参保项目总承包单位 |
| |||||||||||||
项目总造价(元) |
|
参保项目工伤保险费总额(元) |
| ||||||||||||||
参保项目合同工期(天) |
|
核定参保起始日期 |
|
核定参保结束期 |
| ||||||||||||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章): |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章): | ||||||||||||||||
|
|
|
|
|
|
|
|
| |||||||||
负责人:经办人: |
分管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经办人: | ||||||||||||||||
|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
|
附件2
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
建筑项目名称(章): 社会保障号: 填报时间:
序号 |
用人单位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性质 |
人员身份 |
增减类型 |
增减时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 建筑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人: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 建筑项目总承包单位经办人: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报送本表时,需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格。
3.表中“增减类型”用代码表示。具体为:1-人员增加,2-人员减少。
附件3
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通知书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
根据渝人社发〔2015〕197号文件规定,经审核确认,你单位承建的 项目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该项目工程总造价为 元,经核算,应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人民币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请及时到参保地地税部门完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用完清后,请持有关凭据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出具《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等相关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编号:
参保建设项目名称 |
| ||
建设项目单位 |
| ||
建设项目内容 |
| ||
建设项目地址 |
| ||
总承包单位名称 |
| ||
建设项目工程 总造价(万元) |
|
建设项目参保 工伤保险费 (万元) |
|
有效保期时间(天) |
|
有效保期 起始时间 |
|
建设项目参加 工伤保险编号 |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两份、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退费通知书
基金财务部门:
根据渝人社发〔2015〕197号文件规定,经审核确认,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承建的 项目,已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现该项目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手续确认取消,特申请将其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人民币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退还给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
分管业务负责人:
业务科室负责人:
业务经 办 人:
通 知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6
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变更参保证明
参保单位名称 |
|
社保编号 |
| |
总承包单位名称 |
| |||
参保成员单位 |
| |||
工程内容 |
|
工程地点 |
| |
发包单位 |
|
工程总造价 |
| |
项目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变更记录 | ||||
变更类别 |
变更事项 | |||
|
| |||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章):
分管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备注:1.表中“变更类别”填写:参保成员单位新增、有效保期中止、有效保期启动、延期完工;变更事项应注明:原《参保证明》中有关具体事项及变更后的具体事项明细。
2.本表一式两份,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附件7 |
|
|
|
|
|
|
|
|
|
| |||||||
重庆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 | |||||||||||||||||
填报单位(章): |
|
年月 |
|
单位:户、人、万元 | |||||||||||||
|
参保单位数 |
参保人数 |
实缴金额 | ||||||||||||||
按用人单位参保户数 |
按建设项目参保项目数 |
|
按用人单位参保人数 |
按建设项目参保人数 |
|
按用人单位方式 |
按建设项目参保方式 | ||||||||||
#新建 项目数 |
#在建 项目数 |
#新建 项目数 |
#在建 项目数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总计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签章: 科室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办公室 |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