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关于修订《重庆市潼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潼人社〔2022〕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潼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各类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指经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认定,能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和大学生、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并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建设。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第四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考核评估、日常管理等工作,并会同区财政局认定、检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落实扶持政策,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 场地保障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服务;
(二) 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上市辅导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 市场推广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提高基地及创业主体的市场知名度。
(四) 事务代理功能。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定期开展项目路演、并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特色化服务。
(五) 政策落实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研发等服务。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主要为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转退伍军人、退捕渔民、留学回国人员、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人员等各类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孵化服务。
第七条 创业孵化期限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孵化对象原则上应迁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以便接纳新的创业主体。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主体的管理服务,督促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九条 除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服务功能外,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3个月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合法运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3个月以上。
(二) 稳定的创业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2000平方米以上,园区类场地面积一般为5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20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年均入驻服务对象(含电子商务平台)达20户以上或入驻服务对象年营业总额达500万以上的孵化基地,可以适当放宽场地面积限制。
(三) 健全的管理制度。孵化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 特定的服务对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服务对象,至少50%应当是3年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其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须在孵化基地内。
(五) 专业的服务团队。基地内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3人以上熟悉创业就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专兼职创业导师团队不少于5人。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 申请。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直接申报,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二) 审核。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三) 认定。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授予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标牌。
第十一条 申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附件1);
(二)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情况简介(主要说明基地所具备的孵化功能、硬软条件情况);
(三)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企业汇总表》(附件2)、孵化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孵化企业入驻基地协议复印件;
(四)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营运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可支配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运营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管理章程或制度;
(六)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七)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优惠政策清单(含场地租金优惠情况、租金标准、水电费收取标准及其它优惠政策)及提供创业服务的印证材料。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局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进行日常指导、管理和考核,不定期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从通过认定之日起,按季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报送《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企业登记表》(附件8),年终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报送内容作为基地考核管理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标牌。
(一) 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上,或者孵化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
(二) 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三) 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四) 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五) 考核时所报材料内容虚假,经整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 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对管理规范、营运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推荐参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被市、区两级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单位、同一类型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大力推动小型微型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积极整合园区、院校、协会、企业和培训机构等资源优势,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做到突出重点、效率优先、有序发展。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纳入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体系,执行相应的扶持政策。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 一次性补助。对被认定为区级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申请表》(附件3);
2.《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企业汇总表》(附件2)、孵化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孵化企业入驻基地协议复印件;
3.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优惠政策清单(含场地租金优惠情况、租金标准、水电费收取标准及其它优惠政策)及提供创业服务的印证材料。
4.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文件复印件。
(二) 带动就业奖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内新创办的孵化企业(指孵化时间在2年以内的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5人就业且劳动者就业并按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不超过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基地奖励补贴,每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带动就业奖补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奖励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奖励补贴申请表》(附件4);
2.《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符合奖励补贴条件企业汇总表》(附件5)及相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孵化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6);
4.《孵化企业聘用人员情况表》(附件7);
5.孵化企业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表册复印件。
(三) 绩效奖补。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15万元、良好10万元、合格5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并按规定进行整改),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四) 承接公共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按规定承接区人力社保局委托开展的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 示范创建激励。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2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示范创建奖励。
(六) 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帮助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助、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领金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渝就业创业补助、留学人员创业类和创新类资助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扶持政策所需经费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潼人社〔2018〕3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企业汇总表
3.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4.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奖励补贴申请表
5.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符合奖励补贴条件企业汇总表
6.孵化企业情况登记表
7.孵化企业聘用人员情况表
8.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企业登记表
附件1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营运单位基本情况 |
营运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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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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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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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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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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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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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基本情况 |
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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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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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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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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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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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工作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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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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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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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容纳孵化企业 户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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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孵化企业户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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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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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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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情况简介(主要说明基地所具备的孵化功能、硬软条件情况,请另附纸上) | ||||||
申报单位承诺 |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称号后果和有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初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区人力社保局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申报单位各1份。
附件2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企业汇总表
孵化基地名称: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入驻基地时间 |
经营范围 |
企业法人代表 |
吸纳就业人数 |
人员类别 | ||||
姓名 |
人员 类别 |
联系 电话 |
大学生 人数 |
农民工 人数 |
退役军人 等其他重 点群体 | ||||||
注:1.企业类型:包括小型、微型、个体3类;
2.人员类别:包括大学生、脱贫人员、退役军人、退捕渔民、残疾人等其他重点群体(大学生:指毕业8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附件3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基地名称 |
营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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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时间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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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容纳企业户数 |
入驻企业户数 |
孵化企业存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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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就业总人数 |
基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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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开户名称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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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费用减免情况 |
当年减免租金总额(附减免明细) |
当年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或培训费用(附印证资料和费用明细) |
当年免费提供办 公设备的购置费 用(附设备明细 及票据) |
合计(万元) | |||||
申报单位承诺 |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称号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初审意见 |
经审核,该基地符合条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元 (盖章) 年月日 | ||||||||
区人力社保局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区财政局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申报单位各1份。
附件4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奖励补贴申请表
基地名称 |
营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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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时间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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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孵化企业户数 |
带动就业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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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奖补条件企业户数 |
符合奖补企业带动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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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开户名称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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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承诺 |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称号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初审意见 |
经审核,该基地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有户,补贴资金_元。 (盖章) 年月日 | |||||
区人力社保局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区财政局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申报单位各1份。
附件5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符合奖励补贴条件企业汇总表
孵化基地名称: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入驻基地时间 |
经营范围 |
企业法人代表 |
吸纳就业人数 |
人员类别 | ||||
姓名 |
人员类别 |
联系电话 |
大学生人数 |
脱贫人员 |
退役军人等其他重点群体 | ||||||
注:1.企业类型:包括小型、微型、个体3类;
2.人员类别:包括大学生、脱贫人员、退役军人、退捕渔民、残疾人等其他重点群体(大学生:指毕业8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附件6
孵化企业情况登记表
孵化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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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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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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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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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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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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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小型、微型、个体) |
企业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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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金额 |
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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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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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状况 |
(主要包括企业业务拓展情况、带动就业情况、近期发展规划等。) | ||
企业享受孵化基地帮扶情况 |
(主要包括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入驻企业提供的场地、办公设备、孵化服务等。) |
附件7
孵化企业聘用人员情况表
孵化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文化程度 |
工作起始时间 (年月日) |
工作岗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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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企业登记表
孵化基地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基本情况 |
孵化情况 | |||||||||||||
企业类型 |
入驻基地时间 |
营业执照登记时间 |
经营范围 |
企业法人代表 |
正在孵化 |
已退出孵化基地 | ||||||||||
吸纳就业人数 |
孵化成功退出 |
孵化失败退出 | ||||||||||||||
姓名 |
人员类别 |
联系电话 |
大学生人数 |
脱贫人数 |
退役军人等其他重点群体 |
退出时间 |
新的经营地址 |
退出时间 |
失败原因 | |||||||
基地共计入驻孵化企业户,孵化成功企业户,孵化失败企业户,现在正在孵化的企业户,吸纳就业人数人,当年新增孵化企业户。 |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