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政策
惠民篇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适用人群
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年满16周岁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贷款额度
(一)个人:上限为50万元/人;
(二)合伙: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贷款额度上限55万元/人、合计上限为600万元。
三、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四、担保费用
担保费率原则上在0.8%以下,财政部门给予最高0.5%/年的担保费补贴。对展期、逾期的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贴。
五、贷款期限
不超过3年。对按期还款、信誉良好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六、申请方式
线上:通过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重庆人社”APP、“渝职聘”微信小程序、潼南“零工市场”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办理;
线下:个人(合伙)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镇街社保所申请。
七、注意事项
创业项目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内且真实有效,申请贷款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
咨询电话:023-44590279
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
一、适用人群
准备创业或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下列人员:
(一)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退捕渔民、去产能企业职工,以及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人员等)。
二、相关要求
每人每年参加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以培训开始时间为准),累计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后,不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参训人员年龄不超过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三、培训费用
免费培训。
咨询电话:023-44590804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以下灵活就业,并在我市以个人身份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1)网络配送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6000元/人/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三、补贴申请
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就业地(网络配送员和网约车驾驶员在参保地任一街镇)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连续就业并参保1年后,向就业登记地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1次补贴;再次连续就业并参保1年后,按照上述程序再申请1次补贴。
四、注意事项
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认定以最近一次就业登记的时间为准。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应当在满足补贴条件后的半年内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以“渝悦·就业”应用的受理时间为准。
4.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在规定的灵活就业类型之间变换就业类型,不影响补贴资格。
咨询电话:023-44590278
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以下灵活就业,并在我市以个人身份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
(一)网络配送员;
(二)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三)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
(四)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60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且与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申请
向就业登记地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四、注意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补贴资格认定以新参保首月或最近一次新续保首月的时间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在规定的灵活就业类型之间变换就业类型具有补贴资格。
(三)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应当在符合补贴条件后的半年内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以“渝悦·就业”应用的受理时间为准。
(四)已享受1年及以下时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毕业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本政策;超过1年时间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咨询电话:023-44590278
社会保险补贴
一、适用人群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二)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二、补贴条件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先缴后补。
三、补贴标准
养老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2/3计算,医疗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最低档缴费的2/3计算。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补贴申请
线上:登录重庆智慧人社网办大厅、下载“重庆人社”APP或关注“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进入“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端口,进行申领。
线下:向就业登记地镇街社保所申请。
咨询电话:023-44590063
低保就业补贴
一、适用人群
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成员。
二、补贴条件
(一)失业后实现再就业;
(二)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金。
三、补贴标准
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
四、补贴期限
低保家庭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年。
五、补贴申请
线上:登录重庆智慧人社网办大厅、下载“重庆人社”APP或关注“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进入“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端口,进行申领。
线下:向就业登记地镇街社保所申请。
咨询电话:023-44590063
在校求职创业补贴
一、发放对象
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800元/人。
三、补贴期限
一次性。
四、补贴申请
每年各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展补贴申请工作,申请人登录“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或“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在线填报,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学校,由学校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五、注意事项:
每人只能享受1次补贴,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不重复享受。
咨询电话:023-44590278
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离校1年内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下列高校毕业生:
(一)低保家庭成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残疾人家庭成员;
(四)本人身有残疾;
(五)特困救助供养;
(六)脱贫人口家庭成员(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补贴标准
500元/人。
三、补贴期限
一次性。
四、补贴申请
线上:可登录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进行补贴申请;
线下:个人可向任一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咨询电话:023-44590278
脱贫人员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适用人群
我市户籍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补贴条件
在户籍所在区县以外区域实现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自主创业,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并仍处于就业状态。
三、补贴标准
在户籍所在县以外区域稳定就业:500元/人;
在山东省稳定就业:800元/人。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补贴申请
线上:登录重庆智慧人社网办大厅办理申请
线下:个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申请
咨询电话:023-44590063
职业技能培训
一、适用人群
(一)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退捕渔民、去产能企业职工,以及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人员等)。
二、相关要求
每人每年参加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以培训开始时间为准),累计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后,不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参训人员年龄不超过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三、培训费用
免费培训。
咨询电话:023-44590804
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补助对象
申领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二、补助标准
(一)定额补贴。1864元/月。(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全市最低工资最高档标准的80%,并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代缴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发放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不需要领金失业人员申领办理。
三、补贴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二年的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四、申请方式
线上:通过“重庆人社”App线上申请。
线下:到潼南区行政服务中心A栋10号窗口办理。
咨询电话:023-44590801
大龄领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补贴
一、补助对象
从2025年 1月 1 日起,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确定。
大龄领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
二、补助标准
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执行。
三、经办流程
采取“先缴后补”的经办方式实施。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在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收到申请后,通过系统信息比对,自动读取大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领金期别、对应期别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核定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及金额,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在审核通过的次月,一次性将核定资金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申请方式
线下:到潼南区行政服务中心A栋10号窗口办理。
咨询电话:023-44590801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一、补贴对象。
我市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人社部发〔2025〕18号文件印发时间 2025年 4月 14 日之后(不含2025年4月 14 日),证书核发日期仍在一年之内的,可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在本通知印发之前累计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超过 3次的除外。
二、补贴标准。
根据证书等级,按初级(五级)200元/人、中级(四级)250元/人、高级(三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享受次数。
在1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累计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超过 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且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不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高等级证书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
四、申请渠道。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证书原件、单位出具的证岗相适证明到其参保地或领金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渝快办”APP线上申领。
咨询电话:023-44590805
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至 2025年 12月 31 日。
跨区域交通补助
一、补助对象
当年到我市内区外、市外就业的我区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
二、补助标准
(一)据实报销。能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外出务工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和省际(县际)班车客运的往返票据据实补助;
(二)定额补助。对无法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区(县)外市内就业50元、到市外就业2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含往返费用),每年仅可享受一次。
三、申请方式
免申即享
咨询电话:023-44590807
紧缺岗位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区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紧缺岗位就业并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1 年以上且仍在参保的 35 周岁及以下的青年。
二、补贴标准
6000 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
三、补贴申请
申请人需在我区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紧缺岗位有效期内通过“渝职聘”平台投递简历,在该岗位就业后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连续单位参保满 1 年后,通过“渝 职聘”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劳动合同或工作岗位证明。
四、注意事项
(一)紧缺岗位就业补贴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
(二)申请人补贴资格认定以新参保首月或最近一次新续保首月的时间为准。补贴应当在符合条件后的半年内进行申报。
(三)紧缺岗位通过“渝职聘”平台发布。
(四)申请人实际就业地应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
五、申请方式
通过“渝职聘”平台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023-44590807
高校毕业生交通食宿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区企业紧缺岗位就业并在我市参保的毕业年度市外高校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500 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
三、补贴申请
申请人需在我区企业紧缺岗位有效期内通过“渝职聘”平台投递简历,在该岗位就业后,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参保满一个月后,通过“渝职聘”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劳动合同或工作岗位证明。
四、注意事项
(一)交通食宿补贴受理截止日期为次年 3 月 31 日,主要集中办理上年度符合条件人员。受理时间以本人在“渝职聘”平台上申请的时间为准;
(二)申请人补贴资格认定以新参续保首月时间为准;
(三)紧缺岗位通过“渝职聘”平台发布;
(四)申请人实际就业地应在我市行政范围内。
五、申请方式
通过“渝职聘”平台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023-44590807
强企篇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报主体
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条件
(一)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标准。
(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以申报时间计算,申报时仍然存续),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且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下列人员:
1﹒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2﹒农村自主创业者;
3﹒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5﹒城乡低保人员;
6﹒零就业家庭成员;
7﹒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8﹒残疾人。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三、补助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四、补助申报
线上:通过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重庆人社”APP、“渝职聘”微信小程序或潼南“零工市场”微信小程序等网络渠道办理;
线下:向注册地镇街社保所申报。
咨询电话:023-44590279
农民工返乡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重庆籍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须带动至少 2 人就业,含创 业者本人,并以注册市场主体名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按规定缴费。市场主体注册时间和人员参保缴费时间须在2025年5月9日以后)。
二、补贴标准
给予市场主体3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三、执行期限
农民工返乡创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5月9日至 2025年12月31日止,申报截止日期为2026 年1月31日。
四、补贴申报
线下:向营业执照注册地镇街社保所申报。
咨询电话:023-44590279
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
一、适用人群
创业1年以上的社会劳动者。
二、相关要求
每人每年参加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以培训开始时间为准),累计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后,不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参训人员年龄不超过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三、培训费用
免费培训。
咨询电话:023-44590804
岗位技能培训(含岗前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
一、适用人群
企业在1年内新录用的六类人员
(一)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退捕渔民、去产能企业职工,以及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人员等)。
二、相关要求
每人每年参加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以培训开始时间为准),累计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后,不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参训人员年龄不超过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三、培训费用
免费培训
咨询电话:023-44590804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二、适用人群
以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为主,兼顾各类技能岗位在岗员工。
二、相关要求
二、相关要求
每人每年参加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以培训开始时间为准),累计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后,不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参训人员年龄不超过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三、培训费用
免费培训。
咨询电话:023-44590804
高校毕业生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1万元/人/年,补贴时间为1年,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补贴申请
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后,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在连续参保满1年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提出申请。
四、注意事项
高校毕业生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与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且不能同时享受。
咨询电话:023-44590278
企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新招用重庆籍农民工,并按规定在市内为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农民工须2025年1月1日至招用前,在市内无用人单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不含补缴2025年1月1日前的社保)。
二、补贴标准
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补贴。
三、执行期限
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申报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31日。
四、补贴申请
线下: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申报。
咨询电话:023-44590803
企业吸纳大龄农民工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新招用登记失业三个月(含)以上重庆籍大龄农民工(年满50周岁),并按规定在市内为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补贴。
三、执行期限
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申报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31日。
四、补贴申请
线下: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申报。
咨询电话:023-44590803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一)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受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限制)。
二、补贴标准
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三、补贴条件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先缴后补。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补贴申请
线上: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每月登录“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进入“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用人单位)”端口办理。
线下: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每年月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申请上一年度补贴。
咨询电话:023-44590803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
50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且与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期限
一次性,符合条件的半年内申报。
四、补贴申请
线上: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且连续缴纳相应时间段社会保险费后,登录“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进入“岗位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端口办理。
线下:到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申请。
咨询电话:023-44590803
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补贴对象
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且仍在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
15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且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期限
一次性,符合条件的三个月内申报。
四、补贴申请
线上: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且连续缴纳相应时间段社会保险费后,登录“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进入“岗位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端口办理。
线下:到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申请。
咨询电话:023-44590803
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招用以下人员的就业见习基地: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三)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四)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补贴、留用人员差额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本生活费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拨付见习基地;
(二)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年度审核通过人员中的留用人数÷年度审核通过人员数x100%),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留用人员差额补贴;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期不满1个月的不予发放补贴。
三、补贴申请
由见习基地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提出申请。
四、注意事项
同一见习人员只能申报一次补贴。
咨询电话:023-44590779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适用对象
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贷款条件
(一)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小微企业在潼南区注册登记且住所地在潼南区内且存续。
二、贷款额度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600万元。
三、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四、担保费用
担保费率原则上在0.8%以下,财政部门给予最高0.5%/年的担保费补贴。对展期、逾期的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贴。
五、贷款期限
不超过2年。对按期还款、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六、申请方式
线上:通过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办理
线下:企业向注册所在地镇街社保所申请。
咨询电话:023-44590279
就业帮扶车间
一、适用对象
在镇街、村(社区)新建或五年内建立的能够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的企业、乡村工厂、生产车间、加工点、代工厂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类型为主。
二、建设条件
近3个月在岗人数达到10人及以上(不含法人代表),积极吸纳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残疾人家庭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其中吸纳脱贫人口不低于30%。
三、补助标准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新建的,且满足上述申报条件要求,并被评选为区县级就业帮扶车间的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带动就业奖补。每年度对就业帮扶车间开展绩效评估,对通过评估的就业帮扶车间按照评估等次给予2-10万元的带动就业奖补。
三、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主体经所在镇街社保所审核后向区乡村振兴局、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推荐申报。
咨询电话:023-44590063
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
一、适用条件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
二、降费标准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比例均为 0.5%。
三、执行期限
至 2025 年底。
四、补贴申请
免审即享
咨询电话:023-44590801
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
向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成功介绍到用人单位实现全日制就业(不含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符合诚信企业等相关条件;劳务经纪人应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培训考核合格。
二、补贴标准
(一)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
(二)成功介绍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及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
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同一人员到同一用人单位就业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不享受。
就业困难人员指:
1.脱贫人口;
2.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5.毕业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6.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7.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8.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9.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10.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申请
线上:重庆公共就业服务网;
线下:到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申请。
咨询电话:023-4459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