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就业办〔2024〕4号重庆市潼南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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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就业办〔2024〕4号 |
重庆市潼南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转发《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直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渝就发〔2023〕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以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岗位范围
我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营利性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等岗位不在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内。
二、明确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我市户籍脱贫人员(含防返贫监测户人员)和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退役军人等。财政供养人员、单位就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理事等)、个体工商户户主和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等不属于安置对象。
三、明确监管要求
用人单位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内部监管,将招聘信息在“渝职聘”小程序和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开发布,合理设置招用条件、劳动报酬、管理制度等。按照人岗匹配原则选人用人,开展业务培训、日常考勤、绩效考核等。一经录用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公益性岗位工种安排工作,禁止将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到营利性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等岗位工作。用人单位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报等情况开展1次核查,重点核查非全日制等工作时间灵活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情况,书面将核查结果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备案,对核查中发现的违规安置人员,应及时进行清退,追回发放的资金并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重庆市潼南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24年2月26日
重庆市潼南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