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程序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一)接收对象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二)接收范围
1.应聘到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人员档案,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就业后,可选择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3.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由其入学(留学、出国<境>)前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三)办理程序
1.开具《调档函》。
委托存档人员可到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在重庆市人才公共服务档案服务模块申请开具《调档函》,并提供如下材料:
(1)存档人员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托管申请》(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登记表》;
(2)在户籍所在地存档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辞职、辞退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证明原件;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存档的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等证明原件。
2.接收、审核档案材料。
(1)送达方式: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2)接收、审核:档案管理人员须对档案进行认真细致的拆封核对,确认档案袋及档案封条完好无损,封条上应有原存档单位公章,以确保档案材料真实可靠、完整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