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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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农业产业化

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潼农〔2024〕2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农业经营主体:

为了充分发挥区级龙头企业对推动全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扎实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结合潼南区实际,修订了《重庆市潼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经区委农业农村工委、区农业农村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产业化

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2024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区级龙头企业对推动全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扎实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结合潼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种养业为主进行生产、加工、流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形成“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直接为种养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涉农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及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按照本《办法》均可申报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

第三条  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基本原则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原则。

第四条  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固定资产总量在500万元(脱贫村3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农产品经营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脱贫村3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盈利,依法缴纳税金,按时支付土地流转金、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金等。

(四)企业带动本区农户200户(脱困村100户)以上或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50人(脱贫村30人)以上,对农户的增收效益明显。

(五)企业在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近两年内没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六)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绿色食品企业、有机食品企业、农产品出口创汇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创办成立的公司、实行土地入股“保底+分红”模式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五条  区级龙头企业的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采取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企业可以直接通过“云上潼农”微信小程序,提出申报区级龙头企业的申请,并按区级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要求提交详实的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企业也可以线下向所辖镇街提出申报区级龙头企业的申请,并按区级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要求提交详实的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级龙头企业的标准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供审查意见。

(三)属地镇街审核通过后,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提交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企业名单提交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结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发文公布名单。

(五)原则上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申报认定的主体数量达到5家以上即可开展核查认定程序。

第六条  经认定公布取得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

第七条  区级龙头企业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自觉执行区委、区政府和所在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接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享受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使用,向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接受项目检查和资金审计。  

(三)自觉围绕“三农”开展生产经营服务,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并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积极主动参与乡村产业振兴,建立与农民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区级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监督、指导和专项管理。

第九条  区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区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条  区级龙头企业监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龙头企业应按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反映企业发展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

(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所报的基础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三)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对监测合格的企业,保留区级龙头企业称号,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区农业农村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  区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潼农〔2019〕1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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