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第一批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潼农〔2020〕3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可持续发展,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体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9〕2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区不断强化农业产业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进一步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因地制宜制定了《重庆市潼南区第一批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潼南区第一批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潼南区第一批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农、牧、渔业禁止类)
种类 |
序号 |
管控要求 |
主要依据 |
种植业类 |
1 |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农作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2 |
禁止调入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 |
3 |
禁止试验、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 |
4 |
禁止使用禁用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畜牧业类 |
5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养殖场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6 |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
7 |
禁止在城镇居民区以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建设养殖场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水域及其两百米内的陆域建设养殖场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 |
9 |
畜禽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禁止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 |
渔业类 |
10 |
禁止推广未经审定合格且未经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条 |
11 |
禁止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划定养殖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
12 |
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 | |
13 |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自然保护区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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