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部门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潼农〔2021〕 333号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潼南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3-07-12

潼农〔2021333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

关于印发潼南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文件精神,经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共同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了《潼南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2021112       


附件

潼南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促进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要求,认真落实《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915号)有关安排,以满足广大农民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农机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面全程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在实施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要重点坚持以下原则:

(一)在支持重点上要突出稳产保供。将涉及我区水稻、玉米、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和生猪等重要畜产品生产所需农机具全部列入推广应用范围,实行应补尽补。按照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有关安排,积极探索推进农业温室大棚、农作物育秧、收获物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或主要农机设施装备补贴试点。

(二)在补贴资质上要支持科技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并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通过大力推进农机专项鉴定,重点加快本地适宜丘陵山区特点和农业产业发展的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及先进适用的成套设施设备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三)在补贴标准上要有升有降。针对我区丘陵山区地形地貌特点和粮食、蔬菜、经果、药材、畜牧、水产等重要农产品、特优农业全程机械化生产薄弱环节,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绿色智能、大中型、复式作业急需农机装备,并逐步降低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的宣传推广。

(四)在监管服务上要更加有力有效。大力推广使用手机APP、人脸识别功能、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及物联网监控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信息化水平。按照受理补贴申请、审验公示信息、兑付补贴资金的新时限要求,进一步优化补贴办理流程,提升政策实施水平。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对违规行为的排查监控能力,对套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二、实施区域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区23个镇(街道)。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根据重庆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潼南区补贴资金额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定适合重庆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潼南区对纳入重庆市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14个大类37个小类118个品目,详见《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年度适时申报补贴需求,请求市级部门给予补充调剂。

按照市级相关规定,将适宜丘陵山区地形地貌特点及农业产业发展亟需的农机新产品推荐到专项鉴定部门,通过专项鉴定后申请纳入补贴范围。按要求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继续按市级有关规定实施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根据我市丘陵山区特点和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在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优农业生产等方面选择先进适用、绿色智能、大中型、复式作业机具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提增幅度控制在20%以内。对市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逐年降低补贴测算比例,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及以下。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政策实施过程中应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区、镇级部门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委;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及时上报,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度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五、资金分配和使用保障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区级农机报废更新方案另行通知)。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区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区县预算额度。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区县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区县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的区县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区县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区县,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动态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商委《关于印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075号)执行(区级农机报废更新方案另行通知)。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市财政局依法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六、补贴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可查。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依规处置。

(二)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区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出具土地流转证明和经营所在地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签字盖章证明或跨区作业服务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委托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严禁委托经销商办理申请手续。

1.申请材料。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登记证书原件)、购机者本人名字开户的农村商业银行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发票要求为机打税务发票,发票上应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受理并审核通过的购机发票,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在一式四联的发票上注明“已申请(   年)农机购置补贴”专用章,扫描后上传系统,避免购机者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重复使用该票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的相关规定,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补贴受理。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广泛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处

当区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额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额(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的110%时,本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将发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信息。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重庆市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区县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不得不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市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不够、办理时间有限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对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进行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存档备查。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应按照先建后申请、先核实再申请的原则,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承担农机安全监理的机构在上牌过程中进行核验。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进行电话核查及入户核查,电话核查率100%并记录电话核查表,入户抽查率应达到20%以上并记录入户核查表。区级农机监管电话抽查率不低于25%,区农委、区财政不定期组织人员到镇(街)村社抽查核实。

(五)退换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换)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换)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换)货的,可以退(换)货。对已补贴机具退(换)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换)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换)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换货按程序重新申请补贴。退(换)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镇(街)农服中心,镇(街)上报复印件交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留档备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区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深化落实区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区农机推广、安全科及执法机构要发挥好技术支撑和行业监管指导作用,负责指导各镇街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有关镇街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镇(街)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农业农村委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37号)等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实施信用联合奖惩,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举报投诉受理,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渠道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五)完善档案,做好总结。各镇(街)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各级监督检查,除上传在补贴系统中保存的信息档案外,还须留存购机者花名册、购机发票、资金申请表、电话核查表、入户核查表等相关资料的纸质档案备查。各镇(街)要在每年12月1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同时按规定做好年度对应的数据整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按时联合向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报全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材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政策咨询及举报电话:区农机推广站 44590838

区农委安全监管科

区财政局

附件:

潼农发〔2021〕333号区农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潼南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