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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职责、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流程、联系方式

日期: 2022-08-11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庆市潼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职能职责

(一)支队职能职责

潼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区农业农村委名义执法,统一行使区级农业农村系统内兽医兽药、动物卫生监督、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渔业等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等方面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镇(街)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受理涉及执法范围内群众举报、投诉、信访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职能职责

1.综合科。负责公文收发、登记、传送、交办、督办、存档;负责党建、人事、政工、会务承办、公务接待、目标考核等事务性工作;负责信息上报、考勤、印鉴使用、档案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案件审查科。组织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案卷审查、评查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承担支队承办案件的立案、审查、审核;承担农业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相关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受理涉及执法范围内群众举报、投诉、信访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3.执法一大队。承担辖区内农业植物检疫执法职能;承担辖区内种子、农药、肥料的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执法职能;承担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执法职能,开展农业“三品一标”的监督检查;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执法二大队。承担辖区内畜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畜禽屠宰、兽药等方面的执法职能;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5.执法三大队。承担辖区内水产品检疫监督检查;承担辖区内渔业、渔船(不含渔船检验)、渔港等方面的执法职能;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6.执法四大队。承担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维修经营等方面执法职能;承担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方面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7.执法五大队(重庆市渝遂高速公路双江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负责辖区内所有高速路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日常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人员

黄小波、奚仁才、柘祚斌、罗婵、蒋红梅、肖雪梅、罗丽、周瑜、杜代福、张建国、周杨川、康勇、徐中国、张德越、陈代勇、郭林林、颜宏、汪霞、王志、倪蜀豪、杜洪、晁凤、谷成易、李双林、孙长虹、夏勇、陈娟、潘科、王茜、龙骥、陈天旭、王洪波、刘建平、冯有劲、程时民。


三、执法依据


机构

执法依据

执法一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柑桔非疫区建设与管理办法》等。

执法二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等。

执法三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执法四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等。

执法五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

、执法流程

五、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333

联系电话:023-44566370

举报电话:023-44551248

  1. 工作时间

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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