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镇街敬老院社会化运营经费标准的通知
潼民政发〔2025〕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潼南区镇街敬老院社会化运营管理改革方案》(潼南府办发〔2021〕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22号)、《关于做好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20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号)的规定,现对敬老院社会化运营包干经费标准调整如下:
全自理对象:从1548元/人·月调整到1602元/人·月;
半失能对象:从2075元/人·月调整到2153元/人·月;
全失能对象:从2711元/人·月调整到2821元/人·月。
上述包干经费中包括现行标准下的特困人员基本供养金1001元/人、市级照料护理补贴(全自理100元/人、半护理300元/人、全护理500元/人),以及护理人员基本待遇及机构运营管理补助等,各项费用打捆包干。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镇街敬老院社会化运营经费标准的通知》(潼民政发〔2024〕58号)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至本标准执行之日期间的运营经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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