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潼民政发〔2024〕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帮助解决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63号)文件要求,现将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潼南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一)80-8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为10元/人/月;
(二)90-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为400元/人/
月。
三、资金来源
高龄津贴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四、发放时限
高龄津贴发放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当月起,至老年人不符合领取条件当月止。
五、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无需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
由“渝快办”应用系统通过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共享民政、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高龄老年人生存状态、社保卡等信息,在“渝悦养老”应用上进行数据清洗比对,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对通过系统确认的老年人信息直接采用,对未确认的老年人信息推送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核户籍流转、新增、减少、补发及挂起。
信息核实无误后,由区民政局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原则上应依托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发放到本人的银行卡,鼓励补贴对象使用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作为其“一卡通”账户。此后自动发放、核减。
六、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年人死亡的;
2.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等其他应停止发放的。
上述情形由镇(街道)和高龄老年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协助核查,由区民政局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补贴。对死亡或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重新迁回本区户籍的,可按规定予以发放;对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信息核实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发。
七、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
区民政局要认真审定发放人员,建立与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对象身份信息准确。区财政局要落实经费预算,确保及时发放。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加强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基础管理
区民政局要加强与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局等部门对接,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础数据的日常管理,督促镇(街道)、村(社区)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信息核对工作,确保不漏、不重、不错。区民政局要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档案管理,共享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提供的死亡数据,加强与火化数据的比对,建立完善老年人动态管理制度,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准确无误,必要时应对高龄津贴发放对象进行复核。因镇街审核不及时等情况导致高龄津贴未及时停发的,期间涉及多发的财政资金由老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进行资金追回工作。老年人或相关人员以虚报、冒领、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或多领高龄老人津贴的,由镇(街道)负责及时追回多发部分资金。对拒不退还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户籍、死亡、火化等数源错误导致错发的,探索建立尽责调查、容错免责机制。
(三)加强舆论宣传
区民政局以及镇(街道)要加强舆论宣传,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在村(社区)深入宣传高龄津贴惠老政策,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氛围。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满80周岁的不进行补发。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关于开展高龄津贴享受对象年审工作的通知》(潼民政发〔2019〕231号)文件废止。
举报/咨询电话:023-44557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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