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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推进镇街养老服务

设施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潼民政发〔2023〕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重庆市潼南区推进镇街养老服务设施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推进镇街养老服务设施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快速发展,盘活养老服务资产,提高镇街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实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重庆市潼南区镇街敬老院社会化运营管理改革方案》(潼南府办发〔2021〕26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深入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创新养老服务运营机制,规范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提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率,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以镇街养老服务中心为依托、以社区养老服务站为基本服务单元,为辖区老年人提供人文关怀、健康体检、数据采集、助餐助浴、文化娱乐、紧急救助等基本养老服务。并在机构培育、人才培养、服务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效模式,不断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优先保障高龄和特殊困难群体老年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二、运营模式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镇街养老服务中心连锁运营社区养老服务站的模式,实现“中心带站”运营;继续支持镇街敬老院实施社会化运营改革,鼓励各养老服务机构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按财政支持、市场化管理的方式,持续提升养老服务设施的综合利用率,全力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支持镇街将敬老院运营权整体委托给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专业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运营;

(二)鼓励镇街整合资源、招商引资,吸纳具有丰富经验和经济实力的品牌养老机构参与镇街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并连锁运营辖区内的社区养老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三)鼓励养老服务企业(机构)、社会组织低偿或无偿利用社区养老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四)鼓励各敬老院和养老服务设施加大护理型床的购买力度,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

三、实施对象和内容

(一)服务对象。优先向辖区内高龄、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托养照护服务,并逐步向其他老年人拓展,有效提高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质量。

(二)服务内容。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按照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的原则,实施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日间照料服务。提供休息、饮食、娱乐等基本服务;开展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文体活动,活跃老年人生活,愉悦老年人身心。二是健康指导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了解身体、精神状况,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安全。三是精神慰藉服务。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组织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或普通居民,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亲情慰藉、交流等服务,疏导老年人心理。四是日常护理服务。按需上门提供衣物清洗、卫生清理、理发洁面、助医代购等标准化、定量化服务。

四、资金支持

(一)运营补贴标准。对正常运营满一年,且实现“中心带站”运营的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资金支持,暂定连续补贴3年。标准如下:

梓潼、桂林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按(潼民政发〔2020〕81号)文件标准执行;

镇养老服务中心:4万元/年;

社区养老服务站:1万元/年。

(二)运营考核。由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综合利用考核办法,每年底对镇街申报的中心、站进行实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按照运营补贴标准的100%、80%、60%、30%发放;对从未真正开展运营的不予发放运营补贴。对创新运营方式,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的中心、站,可以单独进行奖补。

(三)护理型床补助标准。对2023年新购置的护理床,经核实审定后,按500元每个床予以资金补助。

(四)资金渠道。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资金来源按以下方式筹集,即:区级财政预算资金、区级福彩公益金配套。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各镇街对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权属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并与有意愿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企业(机构)、社会组织进行沟通洽谈。同时,对辖区内的分散供养特困老人、生活不能自理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百岁老人及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进行摸底登记。

(二)签订协议。由各镇街采取不同的方式确定运营机构,签订委托运营协议书。各运营机构按辖区老年人需求,制定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及服务金额,各镇街应对运营方制定的服务标准、内容和金额进行审核把关。

(三)启动运营。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以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导向开展养老服务工作,镇街及居委会应对运营机构的日常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监督考核。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服务中心带站运营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并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和征求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并对外公布,考核结果将作为运营补贴的发放依据。

(五)补贴发放。区民政局根据考核结果及发放标准,实行授权支付。

六、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养老服务设施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带站运营管理、监督体系。区民政局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市场监管、消防安全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监督、服务、政策及业务指导。运营机构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依法依规运营管理。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各镇街要切实担负起养老服务设施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对运营机构在运营期间开展满意度测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运营机构在年度工作结束后的1个月内,向区民政局及属地镇街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三是加强督查考核。区民政局牵头对各镇街的养老服务设施综合利用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利用成效列为对镇街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运营机构在日常管理、合同履行、服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日常检查,并将结果作为运营补贴的发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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