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重庆市潼南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发放考核办法(试行)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
补贴发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潼民政发〔2023〕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重庆市潼南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发放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发放考核办法(试行)
为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激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行业,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根据《重庆市潼南区推进镇街养老服务设施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在潼南区行政区域内,经区民政局验收合格的养老服务设施,包括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
二、考核内容
(一)老年人信息管理(15分)
1.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10分)。辖区内老年人基本信息建档率未达到95%以上,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抽查信息档案发现信息不全的每份扣0.5分。逐项扣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2.季度更新老年人信息档案(5分)。每少更新一个季度,扣1分;未开展的,本项不得分。
(二)老年活动组织(25分)
1.老年活动常态化(17分)。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每年组织老年课堂、健康讲座、文化娱乐等规模性集体活动不少于12次,每少一次扣2分;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年不少于4次的规模性集体活动,每少一次扣2分,一次未开展的不得分。活动可以在固定场所举办,也可以是辖区内流动举办。每次活动要有记录、图片或信息简报,活动记录中有老年人签到,每次资料不齐的不得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社区养老服务站组织的活动要覆盖辖区内大部分老年人。
2.开展敬老活动(8分)。在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重要节假日开展敬老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每少一次扣2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要有记录、图片或信息简报、宣传报道等,资料不齐的不得分。
(三)关爱留守老年人(15分)
1.留守老年人分类建档(5分)。
建立留守老年人定期关爱制度,留守老年人建档率(一户一档)达到95%以上,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2.留守老年人查访、巡访(10分)。对高龄、失能、独居老年人每月上门巡访,对普通独居老人每月电话查访、每季上门巡访,凡未按要求落实的,每项每次扣1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查访、巡访活动要有专门的记录本和图片,资料不齐的不得分。
(四)为老志愿服务(5分)
1.组建为老志愿服务队伍(2分)。
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10人,社区养老服务站不少于3人,每差1人扣0.5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2.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3分)。每年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5次以上,每少一次扣1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每次志愿服务活动要有记录、图片或信息简报等,资料不齐的不得分。
(五)联动运营(10分)
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负责连锁运营辖区内的社区养老服务站,特殊情况可合作运营,但必须签订合作运营协议。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未连锁或合作运营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该项不得分。
(六)日常管理(30分)
1.场地正常开放(20分)。每周运营五天以上(法定节假日除外),运营时间为9:00—18:00,开放时间未达到要求,经查证属实的,1次扣2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2.配备相应工作人员(10分)。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社区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应不少于1人,工作人员配备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七)服务创新(加分项)
在智慧养老建设、个性化养老服务打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人才队伍培养以及助餐、助洁、助浴等方面效果较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模式的加10分。被区级媒体报道的,一次加2分;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报道的,一次加5分。该项可累计叠加。
(八)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运营补贴
1.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2.服务记录存在弄虚作假并经查证属实的;
3.发生安全事故的;
4.运营效果差受服务对象多次投诉或受媒体曝光批评的。
三、考核方式
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评估的方式,对照《潼南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发放考核评分细则》(附件1),逐项评分。
四、补贴标准
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标准4万元/年,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贴标准1万元/年。对创新运营方式,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的中心、站、点,可以单独进行奖补。
五、补贴发放
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按照运营补贴标准全额发放;考核得分在75—89分的,评定为良,按照运营补贴标准80%发放;考核得分在60—74分的,评定为中,按照运营补贴标准60%发放;考核得分在59分及以下的,评定为“差”,按照运营补贴标准30%发放;对未实行社会化运营或未真正开展运营的不予发放运营补贴。
六、程序步骤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属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各养老服务设施要如实填报《潼南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
2.审核。镇(街道)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工作实际,对本年度运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申请运营补贴发放额度,于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区民政局。
3.考核。区民政局将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和征求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并对外公布,考核结果将作为运营补贴发放的依据。
4.发放。区民政局根据考核结果核算各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金额,由区财政局拨付。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潼南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发放考核评分细则
2.潼南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1
潼南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发放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考核得分 |
老年人 信息管理(15分) |
建立老年人 信息档案 (10分) |
辖区内老年人基本信息建档率未达到95%以上,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抽查信息档案发现信息不全的每份扣0.5分。逐项扣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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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更新老年人信息档案 (5分) |
每少更新一个季度,扣1分;未开展的,本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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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活动组织 (25分) |
老年活动 常态化 (17分) |
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每年组织老年课堂、健康讲座、文化娱乐等规模性集体活动不少于12次,每少一次扣2分;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年不少于4次的规模性集体活动,每少一次扣2分,一次未开展的不得分。活动可以在固定场所举办,也可以是辖区内流动举办。每次活动要有记录、图片或信息简报,活动记录中有老年人签到,每次资料不齐的不得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社区养老服务站组织的活动要覆盖辖区内大部分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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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敬老活动(8分) |
在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重要节假日开展敬老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每少一次扣2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要有记录、图片或信息简报、宣传报道等,资料不齐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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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留守老年人(15分) |
留守老年人 分类建档 (5分) |
建立留守老年人定期关爱制度,留守老年人建档率(一户一档)达到95%以上,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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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老年人 查访、巡访 (10分) |
对高龄、失能、独居老年人每月上门巡访,对普通独居老人每月电话查访、每季上门巡访,凡未按要求落实的,每项每次扣1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查访、巡访活动要有专门的记录本和图片,资料不齐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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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老志愿服务 (5分) |
组建为老志愿服务队伍 (2分) |
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10人,社区养老服务站不少于3人,每差1人扣0.5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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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3分) |
每年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5次以上,每少一次扣1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每次志愿服务活动要有记录、图片或信息简报等,资料不齐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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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运营(10分) |
社会化 联动运营 (10分) |
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负责连锁运营辖区内社区养老服务站,特殊情况可合作运营,但必须签订合作运营协议。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未连锁或合作运营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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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30分) |
场地正常开放(20分) |
每周运营五天以上(法定节假日除外),运营时间为9:00—18:00,开放时间未达到要求,经查证属实的,1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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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相应 工作人员 (10分) |
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社区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应不少于1人,工作人员配备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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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创新 (加分) |
额外加分 |
在智慧养老建设、个性化养老服务打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人才队伍培养以及助餐、助洁、助浴等方面效果较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模式的加10分。被区级媒体报道的,一次加2分;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报道的,一次加5分。该项可累计叠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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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潼南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
设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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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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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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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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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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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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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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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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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审核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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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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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机构按照养老服务相关标准、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建立档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街镇审核意见: 经审核,养老服务设施得分为分,考核等次为。
经办人: 负责人: | ||||||
三方机构评估意见:
经评估,养老服务设施评估得分为分,考核等次为。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 ||||||
区民政局意见: 经综合评定,确定该养老服务设施年度运营补贴为万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一式叁份,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主体、街镇、区民政局各持一份。 2.每年12月10日前向所在街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