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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3-11-03

潼南府办发〔2018〕104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高

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 日





潼南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高养老

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全面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市人民政府决策意见的同时,制定以下配套措施:

一、全力支持社会投资办养老服务机构

社会投资在我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全面享受国家及重庆市制定的扶持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以下补助:

(一)投资新办养老机构,通过市、区相关部门验收,正式投入运营、达到安全运营标准后,其单张床位平均占有生活用房面积达到14㎡以上、平均占有总建筑面积达到27㎡以上的,按下列标准补助:

1. 房屋属自有产权、且新增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000元/张;

2. 房屋属租用,新增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租期在5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00元/张。

3. 新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其新增床位数达到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二)投资举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2020年底前通过市、区验收投入运营、达到安全运营标准后,按下列标准补助:

1. 新办社区养老服务站(或市级示范中心),按其实际获得上级财政补助的标准,区财政再给予其不超过上级补助50%的奖励。

2. 改扩建社区养老服务站,实际投资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对实际入住达6个月以上的老年人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特困人员每月补助200元/人;

2.属城乡低保、建卡贫困户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月补助250元/人;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每月补助300元/人;

(四)运营社区养老服务站(或市级示范中心),年接待老年人达10000人次以上的,区财政每年给予2万元的运营补助。

(五)鼓励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市、区民政局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短期业务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提升教育,对参加培训的从业人员按实际培训天数,每人补助50元/天。

二、积极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一)全面推行社区养老服务站社会化运营

鼓励各镇街通过公开招商或招标,以承包、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社区养老服务站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运营。运营前三年实际产生的水电气成本费经审核后,给予50%的补助。

(二)稳步推进镇街敬老院改革

1.进一步明确敬老院管理责任。各镇街是敬老院管理责任主体,要切实制定有效措施,抓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区民政局是全区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各镇街聘任。

2.充分发挥敬老院社会效益。镇街敬老院的主要职责是供养辖区内特困人员,为提高敬老院资源利用率,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鼓励各敬老院在保证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向社会开放,吸纳农村空巢老人、留守老人等有需求的普通老年人入住。

3.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运营敬老院。积极探索、试点镇街敬老院“公建民营”管理模式,鼓励社会投资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镇街敬老院管理改革。公建民营的敬老院享受社会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政策,补助资金用于敬老院维护管理。

三、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养老产业

(一)建立医养融合发展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鼓励二级以上医院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建立完善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

(二)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院、安宁疗护机构或医务室、护理站等,重点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所需要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置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三)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区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对于无内设养老机构,但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卫生机构,区民政局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鼓励二级及以下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针对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需求的医养结合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市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有资质的个人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执业。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区域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等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护理服务,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全健康管理服务制度,做好老年人免费体检、保健咨询、健康指标监测和健康信息管理等服务。推行签约服务,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建立契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对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检、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卫生院的医疗康复功能建设,发展老年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特色科室,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得康复疗养等服务,满足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

(五)推进"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大力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信息技术在健康养老服务中的应用。加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移动医疗服务。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视频诊疗服务,探索可持续运营的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证的医养结合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高养老服务质量”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主持,区民政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卫生计生委、潼南税务局、潼南工商分局,以及金融、供电、供水、燃气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参加,定期研究,统筹解决“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建设和运营中的问题。

(二)搞好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宣传报道,引导老年人树立新的养老观念,努力为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养老机构应围绕老年人需求,不断推出新的老年服务产品,开展体验销售、真情销售、微利销售等,促进养老服务业的良性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区民政局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发现更改经营用途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收回各项补助资金,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重点任务责任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责     任     部     门

1

降低准入门槛

区民政局、潼南工商分局等

2

放宽投资准入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潼南工商分局等

3

优化审批流程

区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

4

精简审批手续

区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

5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

6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区民政局

7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潼南工商分局、各银行等

8

探索建立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制度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老龄办、各镇街等

9

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潼南税务局、各镇街等

10

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区民政局、潼南质监局

11

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各镇街等

12

发展老年社会工作

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

13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区城乡建委、区民政局、潼南质监局、各镇街等

14

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文化委、区旅游局、区残联等

15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局、区卫生计生委等

16

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等

17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等

18

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区国资(金融)中心、保险公司等

19

加强统筹规划

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各镇街等

20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等

21

促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区财政局、区教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

22

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区国资(金融)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潼南税务局等

23

加强服务监管

区国资(金融)中心、区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潼南质监局等

24

加强宣传引导

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文化委、各镇街等

25

加强督促落实

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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