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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镇街敬老院社会化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21-06-07

重庆市潼南区镇街敬老院社会化运营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镇街敬老院社会化运营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维护管理和养老服务行为,确保供养老年人基本合法权益,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326号令)及《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渝民发[2014]97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社会化运营采取“购买服务”“委托代管”的方式实施,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必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需求,富余床位可优先满足困难家庭失能人员及其他社会老人养老需要。(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所有权属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变,经依法清理、登记后移交运营机构负责管理维护和正常使用。(三)促进养老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提高护理型床位比重,改善基础设施和供养环境,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努力建设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章接收服务对象及服务标准

第三条运营机构必须全面接收辖区内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对象。在此基础上,可以划出不超过总床位40%的床位接收其他失能人员或社会老年人。

第四条 运营机构接收特困人员,应当与属地镇街共同对接收对象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88号)的相关规定及标准,据实评估确定接收对象为“全自理”“半失能”“全失能”三个类别,并按其身体变化情况适时动态调整类别。

第五条 运营机构应按照接收对象性别、自理能力类别、个人爱好等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分区入住管理,有针对性的开展基本供养和照料服务。

第六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依据上级政策标准,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别核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包干经费标准,并按照市级政策(特困人员供养金及社会最低工资标准)调标幅度动态同步调整。每月按实际收住特困人员数量及类别,直接拨付运营机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监督和审计。运营机构根据包干经费标准及市场物价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膳食标准及经费开支计划,确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质量和日常基本需求保障落实。

第七条 运营机构接收城乡低收入家庭失能人员的收费及服务,参照特困人员的标准具体商定;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等,收费项目、标准及服务内容、护理等级等,按照市场原则确定,并向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报备和长期上墙公示,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运营机构接收特困人员应与当事人或其监护人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接收社会老人应当与当事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双方或三方协议(养老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护理等级、服务内容等事宜。

第九条 运营机构应按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及有关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依据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类别,提供相应的照料护理服务。其中半失能人员按“介助”标准照料护理,全失能人员按“介护”标准照料护理。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房屋、用地、大型设施设备等现有国有资产采取委托代管的方式移交运营机构管理、使用,固定资产处置、报废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第十一条 运营方负责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维护,不得出租、出借、转包和擅自处置,不得用于抵押、融资、贷款等商业活动,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代管期间需改造升级敬老院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可按照国家及各级政府相关投资及扶持政策,在当地镇街及区级主管部门的协助、指导下积极包装项目争取上级投资补助,新增国有资产由运营机构代管。

第十三条 鼓励运营机构投资改造基础设施,改善运营环境和扩大运营规模。在符合相关投资政策和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新增基础设施类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万元以上,经审核审计按照其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奖励补助。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全面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必须按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机构管理的要求,编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资产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敬老院社会化运营后可享受本地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运营机构可依据相关政策申请运营补贴、水电气价格优惠及相应税费减免等。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应严格遵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养老服务行业相关规范和地方各项实施细则、规定等,主动接受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机构)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要严格按照非营利性组织财务制度要求,建立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运营收益主要用于敬老院设施设备维护、扩大建设和管理服务能力的改进。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委托方,对运营机构履行“属地管理”和“业主监督”责任,具体由分管负责人牵头成立监督工作小组,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采取现场查看、询问调查等方式检查制度落实、资产管理、服务质量等;区民政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运营机构履行“行业主管”责任,牵头开展常态化巡查、抽查和不定期暗访督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镇街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区财政、国资、建设、卫生健康、应急消防及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相关监督责任落实。运营机构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及当地政府的各项监督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及要求。

第十九条 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运营机构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等,应立即制止、纠正,并及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区民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或接到违规报告,应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核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运营机构管理服务情况动态监督,可以对服务对象开展满意度测评,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重点对运营财务状况、国有资产管理、服务质量开展审计、评估,保证敬老院安全运营。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等部门每年对运营机构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开展年度综合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整改、解约或继续履约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区民政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确需变更或终止运营合同的,提出动议方应提前60日与对方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变更、终止合同书前,应全面履行合同原有约定。终止合同的,应向区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合同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的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潼南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区民政局公布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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