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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4-01-09

                                              

潼民政发〔2017179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近年来,随着社会救助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区临时救助水平大幅提高,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各种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困难。目前救助工作仍存在救助水平不高、救助资金使用不规范、救助程序不完善、救助手续不完整等问题。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使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得到及时有效保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材料,做到审批资料齐全

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我局《关于印发<潼南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潼民政发〔2016188号)规定,要求申请人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临时救助申请书、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遇突发事件还应提供突发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保证申请审批资料及各类证明、证件、票据的完整性。同时,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件,认定相关资料复印属实,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单位印章,确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各镇街在审批临时救助金时,也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书、身份证及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资料,作为发放临时救助金的依据。

二、及时比对信息,做到救助对象精准

各镇街在开展临时救助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逢救必查,授权核查的工作原则,要求临时救助申请家庭填写核查授权书,并通过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及时进行核查比对。并结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相关情况,综合考虑申请对象个人或家庭的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建议救助金额,保证救助工作的公平性和精准性。

三、加大公示力度,做到救助公开透明

各镇街在集体评审作出审核意见后,应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如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报区民政局审批的,区民政局审批后反馈镇街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系统管理,做到救助依据可查

临时救助从2016101日起,全部实行网上审批。目前,各镇街虽然开展了临时救助工作,但部分镇街未及时、全面将审批信息录入临时救助系统,存在审批网络无数据,临时救助网上执行情况为的问题,将直接影响市民政局对我区临时救助资金的下达及拨付。

各镇街必须按照系统录入相关程序严格办理。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由镇街审批的,由经办人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身份证、申请书,科室负责人、镇街分管领导依次用个人帐户登录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评审结果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上作出审批决定,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严禁以其他方式直接发放临时救助金。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需要报区民政局审批的,由镇街经办人员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身份证、申请书,科室负责人、镇街分管领导依次用个人帐户登录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评审结果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区民政局根据镇街上传的资料和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五、把握时间界限,做到救助及时有效

为充分体现临时救助救急难的特点,各镇街一定要从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书录入临时救助审批系统,启用网络审批,同时将纸质件由镇街民政办工作人员交区民政局医疗救助中心审批,坚决不允许由申请人本人将申请材料直接上交区民政局。每月底前必须将镇街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信息录入临时救助网络管理系统,并按季度将救助情况汇总,纸质件经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镇街公章报区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中心存档备案。镇街系统审批数据将作为民政局临时救助资金存量的掌控依据和下一次安排资金的依据。

对因遭遇突发性火灾、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致使家庭基本生活资料大部分或全部丧失等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因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特别敏感非救不可的实施紧急救助,由区民政部门、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紧急程序,直接受理,先救后批,事后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留档备案。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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