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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潼南区临时救助金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

日期: 2022-09-14


潼民政发〔2016〕188号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潼南区临时救助金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和《潼南区贫困救助暂行管理办法》(潼委办〔2015〕76号)精神,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特制订《潼南区临时救助金申请审批规程》。请各镇街高度重视,严把调查审核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解决城乡困难家庭因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确保临时救助程序规范、公正透明、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

2016年12月13日




潼南区临时救助金申请审批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以现金形式给予临时救助的审批程序,确保临时救助公正公开,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根据《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和《潼南区贫困救助暂行管理办法》(潼委办〔2015〕7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

(一)资格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金:

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 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突然增加生活必需支出的,超出了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4.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等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申请及受理

1.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2.受理。临时救助由申请人户籍或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3.其它。流浪、乞讨人员具备救助条件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各镇(街)、村(居)要积极发现、收集线索,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指导、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各镇(街)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当即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

二、调查审核

(一)调查核实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采取以下方式对申请人相关情况逐一调查核实。

1. 信息核查。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核查。

2. 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或事发地、就医地等了解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具体情况。

3. 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

调查材料必须经调查人员及被调查对象现场签字认证,调查人员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初步评审

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做出评审意见。

1. 评审小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办)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等为成员组成评审小组,可邀请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及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参加。

2. 集体评审。评审小组应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相关材料逐一评审,形成是否给予临时救助及救助金额的建议意见。

(三)张榜公示

对经评审拟给予临时救助的对象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反映的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审批表,并将救助对象的相关资料录入“重庆民政综合管理平台—临时救助管理”系统,以便统计和查询。

三、审批

(一)审批权限

对拟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发放,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超过1000元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局审批。

(二)审批办法

1.材料审查。重点审查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材料不完备或程序不完善的,应及时退回补充。

2.抽查复核。采取重点抽查、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对各镇(街)报送的拟救助对象及标准进行复核、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入户调查及邻里走访,复核结果作为审批依据。

3.集体审批。根据审查、复核结果,区民政局应及时召开专题会或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审批决定。

四、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救助金发放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由区医疗救助中心负责办理,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附件:1.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2. 临时救助申请书

3. 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 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

5. 临时救助调查记录表

6.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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