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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2-09-14


潼南府办〔2010〕126号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9〕314号)精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经县政府同意,在全县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㈠ 救助对象。一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是“三无”人员;三是城乡低收入家庭;四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五是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㈡ 救助范围。一是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是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是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是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五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㈠ 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重大支出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等。

㈡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村(居)委会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建议救助金额,填写由县民政局印制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民政局。

㈢ 审批。县民政局汇同县财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过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㈣ 审批标准。临时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3000元以内,特殊情况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

㈤ 资金发放。临时救助金由县财政局预拨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组织发放。临时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

四、临时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㈠ 临时救助基金的筹集。

县财政局要建立临时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为:

县财政每年预算部分资金;

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

从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提取部分资金;

向上级争取的补助资金;

㈡ 临时救助基金的管理。

临时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

五、工作要求

㈠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对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是切实保障辖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㈡ 做好政策衔接 确保取得实效

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准确理解临时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各镇乡(街)应将各类救助资源整合,综合利用,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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