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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2-12-20

潼民政发〔2018〕205号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区出台《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潼南府发〔2017〕9号)以来,临时救助水平明显提高,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各种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困难,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救助资料不完整、救助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同一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对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或具备自救能力而未采取自救措施的,不应纳入临时救助。凡隐瞒或提供家庭虚假情况、虚假证明的,不能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严格审查票据资料。申请临时救助,其支出票据必须是2017年11月12日以后;且在申报时一年以内的才有效(已申请过的票据不能重复使用)。凡申报“重特大疾病救助”类的,其支出票据必须是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正式医疗费用发票或结算单。除此外,所有门诊发票及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等票据,只能纳入“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类申报,并按相关文件规定审核后给予临时救助。

三、明确意外事件类型。意外事件原则上指非自身原因发生的火灾、交通事故、摔伤等灾害,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符合条件的才能纳入“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类别给予救助。

四、规范“自付费用”核算。医疗费用中的“自付费用”主要指扣除医保及各类赔偿补偿、保险理赔(如特困、孤儿、低保、优抚对象报销的“惠民济困保”,建档立卡贫困户报销意外的保险理赔等),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实际支出。

五、完善申请资料。除严格按照《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规定提交的资料外,各镇街要督促申请人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人及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亲属财产收入情况表(见附表),签字并按手指印。其中,火灾必须提供公安或消防部门出警事故认定书以及房屋或财产受损程度的图片等材料。如涉及党员干部及近亲属的,要严格执行涉权事项公开及“三公开三备案三核查”制度。各镇街要严格审核原件,对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真实性负责,凡复印件一律用A4纸,内容必须完整、清晰,否则无效。


附件:申请人及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亲属财产收入情况表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2018年9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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