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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2-08-17


潼南府发〔2017〕9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民发〔2017〕60号)文件精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范围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和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根据救助对象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分为以下四类:

A类:特困人员和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

下列情形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1.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2.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3.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未采取自救措施的。

4.其他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情形。

三、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一年内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1年内累计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

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医保及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

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

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

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20—40%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

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1年内累计支出过大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

1.A类人员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

2.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

3.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4.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

1.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2.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就学困难临时救助要综合考虑全区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防止重复资助。

上述三类临时救助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四、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分别在户籍地和居住地重复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不予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辖区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主动帮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不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及时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4.审批。公示无异议的,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小额救助,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名单通过临时救助系统报区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发放救助金

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大额的临时救助金,由区财政局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小额的临时救助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同时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临时救助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公共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社会救助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国土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和追责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衔接和部门联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国土房管、人力社保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要依托全市临时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网络化、信息化。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的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3.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优势,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条件成熟时,可探索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二)强化工作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评价。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教育、国土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行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2.强化资金保障。临时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市级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部分以及社会捐赠和募集等渠道筹集。区财政局要根据救助支出需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社会力量,通过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救助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逐步扩大本级财政临时救助资金规模。区民政局要汇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力状况、临时救助实施效果以及资金筹集情况等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及救助工作成效突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倾斜。

3.强化能力建设。区民政局要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统筹考虑本辖区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及其他困难群体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齐、配强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充实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要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

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区民政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健全档案、账目管理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财政所、民政办应分别设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并定期对账;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贫困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潼委办〔2015〕76号)相关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潼南府办〔2010〕12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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