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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关于《潼南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4-12-11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关于《潼南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建设先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潼南区林业局会同区城市管理局起草了《潼南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1218日。

欢迎广大公众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903645633@qq.com(邮箱)。

2.邮寄信件:请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333号,邮编:402660,并在信封上注明“《潼南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联系人:葛翔,联系电话:023-44590690

附件:《潼南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20241211  


附件:

潼南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建设先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潼南区辖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对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特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特级保护。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的原则,鼓励社会单位、个人以认养树木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六条 区城市治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区林业局负责全区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区城市(城镇)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区公安、区财政、区发展改革、区自然资源、区生态环境、区农业农村、区水利、区交通运输、区文化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城市治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纳入专项保护规划,开展古树名木的普查、认定、养护、复壮、宣传、科研及推广应用等工作,并给予经费保障。

第八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保护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予以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责任区域古树名木日常监测保护,定期开展古树名木补充调查,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对因树龄增长、规划范围拓展等因素新增的古树名木及时进行上报认定、建档入库和挂牌管理。

第十条 掌握古树名木资源变化、生长状况和养护等情况。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未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信息。

新增古树名木上报认定和入库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向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1. 新增古树名木认定入库申请书;

2. 拟新增古树名木调查表;

3. 拟新增古树名木图像资料。

(二)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相关流程予以审核。

第十一条 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建档、设立标牌,标牌包括树名、树龄、等级、编号、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等信息。对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设立说明牌。

第十二条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按照不小于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 5 米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再开发利用其地下空间。

因实施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由区城市治理委员会组织 专题论证。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古树名木标牌设置及保存情况;

(二)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

(四)开展濒危、衰弱古树名木救治情况;

(五)日常养护、抢救复壮等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六)办理古树迁移审批、古树死亡确认等相关手续情况;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

(一)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二)宗教场所、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人;

(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为养护人;

(四)铁路、公路、机场、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五)其他农村、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私人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古树名木的所有人或者受所有人委托管理的单位为养护人。

养护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确定。

第十六条 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应加强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书面告知养护责任人相关事项,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原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

养护责任人应履行下列养护职责:

(一)加强日常管护,防范和劝阻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二)古树名木自然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由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组织指导抢救和复壮;

(三)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

第十七条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应积极申请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

第十八条 因生产、生活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影响、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区城市治理委员会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已造成危害的应加强治理,其治理费用由污染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禁止下列毁损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搭建、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攀树、折枝、挖根采摘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损坏古树名木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等相关附属、保护设施;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确需修剪的应当征得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同意,擅自修剪视为毁损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项目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管理的,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因重点项目建设确需在保护范围内施工或因无法进行有效避让和保护,确需移植的,应当征求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意见,并组织专题论证,征求公众意见。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养护责任人认为其建设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报告,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可以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要求实施保护。

第二十二条因重点项目建设确需移植的古树名木, 应当按照相关审批程序提交下列材料:

(一)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书;

(二)申请迁移的古树名木的位置、现状等情况;

(三)古树名木权属证明及所有权人或者保护和管理责任人的意见;

(四)重点建设项目立项以及工程规划建设材料(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规划行政许可文件等);

(五)移入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六)迁移及保护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迁移方案、迁移保护措施、5年内养护管理措施、落实迁移古树名木的费用以及5年以内的养护费用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因古树名木自身生长状况或突发自然灾害影响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做好应急抢险措施,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确需迁移的,应当由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制定移植方案,组织专题论证,收集好相关过程资料后,对古树名木实行异地迁移保护。

第二十四条古树名木的移植,由移植单位组织专业单位严格按移植方案实施,并负责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认定存活后,由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确定日常养护责任人。

古树名木的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古树名木移植后,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更新古树名木档案、办理移植登记并变更日常养护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经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核实、鉴定和查清原因后,按程序予以注销。

死亡古树名木注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向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 古树名木死亡注销申请书;

2. 拟注销古树名木调查表;

3. 拟注销古树名木图像资料;

4. 拟注销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工作措施及相关佐证材料;

5. 拟注销古树名木死亡鉴定报告。

(二)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死亡已注销的古树名木,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开发其文化、景观、科研等价值。

经鉴定死亡已注销,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古树名木,可进行移除。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城市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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