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关于《潼南区重点林木种子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关于《潼南区重点林木种子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区重点林木种子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潼南区林业局组织草拟了《潼南区重点林木种子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
欢迎广大公众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627570268@qq.com(邮箱)。
2.邮寄信件:请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333号,邮编:402660,并在信封上注明“《潼南区重点林木种子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联系人:唐亮,联系电话:023-44590690。
附件:《潼南区重点林木种子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
重庆市潼南区重点林木种子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区重点林木种子基地建设和管理,大力推进区林业种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重庆市种子条例》、《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草种苗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林场发〔2023〕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重点林木种子基地是指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潜力,育种资源丰富、保存完好,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良种选育和推广能力,在林草科技推广示范、森林培育经营、林下经济、花卉苗木、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林业碳汇等林业可持续发展中,能够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经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重点林木种子基地。
第三条 区重点林木种子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区林业局公布的区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区级重点林木种质资源库和区级重点林木采种基地。
第四条 区林业局根据本区实际需要,坚持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优胜劣汰的原则,按以下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区重点林木种子基地:
(一)区林业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建设单位申报;
(三)组织专家评审,如有需要可组织专家现场勘察;
(四)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五)公示;
(六)公布名单。
第五条 区级重点林木种子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基地自然条件适合建设目的林木种子生长发育,区域布局合理,当地或者生态条件相似地区对重点培育的树种的种子(穗条)、苗木有长期或者潜在的需求。
(二)对拟作为重点培育的林木种子开展一定的前期研究,收集保存了一定数量的育种资源,且保存完好。
1.申报重点林木种子基地建设,必须有经过选优的建园材料;无性系种子园有不少于30个花期一致、亲和力强的无性系作建园材料,实生种子园的建园材料必须是优树自由授粉或控制授粉的种子;种子园面积不少于75亩;种子园周围应具有100m以上宽度的隔离带。
2.申报采穗圃建设,必须具有遗传品质优良的建圃材料,品种清楚;立地条件应选择在气候适宜、土壤肥沃、地势平坦、便于排灌、交通方便的地方,尽可能设置在苗圃地附近。
3.申报母树林建设,必须有优良种源区的优良林分;以纯林或同龄林最好,若是混交林,母树树种不得少于50%;若异龄林,母树年龄相差不大于一个龄级;选为改建母树林的林分年龄一般以轮伐期年龄的1/4-1/3年龄为宜;林分郁闭度大于0.6,林分长势良好;除稀有珍贵树种外,一般树种的林分面积不少于60亩;具有良好的隔离条件,立地条件适合良种基地建设条件。
4.申报种质资源库,必须开展了不同种源、优树、优良无性系等比较广泛的基因类型的材料收集。
5.建设子代测定林,待测优树要分别采种、育苗、造林和建档。
6.建设试验示范林,造林种子必须来源清楚且是良种基地生产的良种,按试验示范设计要求完成营造林;示范林营建的地点应选择交通方便的地方。
7.建设良种培育圃,开展优良乡土树种驯化工作,对优良珍贵(稀)乡土树种进行单株选优,扩繁培育,建立良种培育圃。
(三)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生产用地不少于150亩,土地原则上属于林地,如系租赁土地,则租赁期限不少于30年。
(四)基地需人员配备合理,具备一定技术力量,有2个以上具有林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基地注重科研,与科研院所保持有长期合作关系,有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作为科技支撑单位。
(六)建设与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向区林业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法人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属凭证(林权证、土地证、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四)基地照片、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六)申报区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或市重点林木采种基地的,还需提供《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申报区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或市级重点林木种质资源库的,还需提供技术协作合同(协议)。
(八)区林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属性、是否已纳入开发规划、对所选建设树种是否有长期供种需求等,初审合格的上报市林业局。
第七条 因项目建设或其他原因,造成区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区重点林木采种基地面积减少的,需在30日内向区林业局报告。
第八条 区级重点林木种子基地的确定:
(一)区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提出现场评价意见。
(二)根据全区造林绿化用种需求,全区重点林木种子基地规划布局,区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的树种、园址、目标定位、建园材料、基地规模、建设方式等进行评审,确定区级林木良种基地。
(三)确定的区级林木良种基地由区林业局统一挂牌。
第九条 区重点林木种子基地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制度,完善生产经营管理档案。
第十条 区林业局对重点林木种子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评估,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调出基地名单并予以公布。
(一)不按要求报送年度作业设计的;
(二)年度作业设计验收不通过的;
(三)在林木种苗质量抽检中出现不合格的;
(四)不能完成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部署的建设和生产任务的;
(五)基地管理混乱、人员责任不清、技术措施不到位的;
(六)违反财经纪律及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