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潼南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潼林〔2024〕1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建设先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潼南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潼南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建设先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潼南区辖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分为三级,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年—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保护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予以劝阻、投诉和举报。鼓励社会单位、个人以认养树木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六条 区城市运行和治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区林业局负责全区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区城市(城镇)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林地上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由区林业局负责)。公安、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城市运行和治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纳入专项保护规划,开展古树名木的普查、认定、养护、复壮、宣传、科研及推广应用等工作,并给予经费保障。
第八条 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责任区域古树名木日常监测保护,定期开展古树名木补充调查,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对因树龄增长、规划范围拓展等因素新增的古树名木及时进行上报认定、建档入库和挂牌管理。
第九条 掌握古树名木资源变化、生长状况和养护等情况。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未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信息。
新增古树名木上报认定和入库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向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1. 新增古树名木认定入库申请书;
2. 拟新增古树名木调查表;
3. 拟新增古树名木图像资料。
(二)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相关流程予以审核。
第十条 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建档、设立标牌,标牌包括树名、树龄、等级、编号、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等信息。对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设立说明牌。
第十一条 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按照不小于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 5 米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再开发利用其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技术规范、规定,保证古树名木安全。
第十三条 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古树名木将定期开展检查。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古树名木标牌设置及保存情况;
(二)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
(四)开展濒危、衰弱古树名木救治情况;
(五)日常养护、抢救复壮等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六)办理古树迁移审批、古树死亡确认等相关手续情况;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
(一)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二)宗教场所、镇街、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人。其他未明确养护人的,由属地管理;
(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内的古树名木,其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四)铁路、公路、机场、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五)其他农村、居民私人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古树名木的所有人或受所有人委托管理的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六)位于城区居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人,未委托物业管理的,所在街道为养护责任人。
养护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确定。
第十五条 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应加强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书面告知养护责任人相关事项,明确养护责任。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养护责任人应履行下列养护职责:
(一)加强日常管护,防范和劝阻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二)古树名木自然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由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组织指导抢救和复壮;
(三)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应积极申请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
第十七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涉嫌减少法定职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禁止下列毁损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搭建、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攀树、折枝、挖根采摘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损坏古树名木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等相关附属、保护设施;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确需修剪的应当征得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同意,擅自修剪视为毁损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有关建设项目审批中应避让古树名木;对重点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应科学制订移植保护方案实行移植异地保护,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工程建设影响到古树名木保护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保护责任书,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巡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要结合本地古树名木资源现状,制订防范古树名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因重点项目建设确需移植的古树名木,应当按照相关审批程序提交下列材料:
(一)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书;
(二)申请迁移的古树名木的位置、现状等情况;
(三)古树名木权属证明及所有权人或者保护和管理责任人的意见;
(四)重点建设项目立项以及工程规划建设材料(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规划行政许可文件等);
(五)移入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六)迁移及保护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迁移方案、迁移保护措施、5年内养护管理措施、落实迁移古树名木的费用以及5年以内的养护费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发现因大风、暴雪、暴雨、冰雹、雷击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古树名木断枝、倒伏、着火等问题,应立即上报区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与专业养护队伍共同开展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的移植,移植后养护期内由移植单位负责养护。养护期一般不少于5年。认定存活后,由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确定日常养护责任人。
古树名木的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古树名木移植后,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更新古树名木档案、办理移植登记并变更日常养护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经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核实、鉴定和查清原因后,按程序予以注销。
死亡古树名木注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向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 古树名木死亡注销申请书;
2. 拟注销古树名木调查表;
3. 拟注销古树名木图像资料;
4. 拟注销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工作措施及相关佐证材料;
5. 拟注销古树名木死亡鉴定报告。
(二)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第二十五条 经鉴定死亡已注销的古树名木,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开发其文化、景观、科研等价值。
经鉴定死亡已注销,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古树名木,可进行移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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