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等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公益林划定、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市级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区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初审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管理范围内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督指导其他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遗产等自然公园。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工作。负责落实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竹)材利用,执行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负责国有林场基本建设、管理和发展,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子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子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承担林业和草原领域相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工作。指导镇街开展林业和草原领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监督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应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相关资金和国有资产。拟定区级林业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点林业、草原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湿地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提高全区森林覆盖率,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参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积极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全力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把重庆潼南建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