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6〕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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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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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赵**、唐* |
潼林罚决字〔2026〕第4号 |
于2025年10月13日上午,在潼南区别口镇,参与猎捕2只野鸡。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猎杀的2只野鸡均为“环颈雉”,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整体价值为300元/只,共价值600元。经查,潼南区行政区域内全部划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9项,你们的违法情节轻微和裁量阶次从轻。 |
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肆仟元整),其中每人缴纳1500元(大写:壹仟伍元整)。 |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
2026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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