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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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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 |
潼林罚决字〔2025〕第19号 |
于2025年11月5日至今,在潼南区柏梓镇水头村5社实施潼南区G351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第二次)项目时,道路排危,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毁坏林地上的林木。树种为柏树,数量23株,蓄积0.4553立方米,林种为用材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项,你单位违法情节轻微和裁量阶次减轻。 |
于2026年11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5倍的树木,即35株。 |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