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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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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 |
潼林罚决字〔2025〕第18号 |
于2024年12月至今,在潼南区塘坝镇小仑村四社重修老家房屋项目,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0306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按森林类别分:地方公益林0.0306公顷,按林种分:特种用途林0.0306公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你违法情节轻微和裁量阶次减轻。 |
于2026年12月30日前恢复占用林地面积0.0306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即0.8×(306m²×45元/m²)=11016元,共计人民币11016元(大写:壹万壹仟零壹拾陆元整)。 |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