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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5〕第17号)

日期: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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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

文书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1

*、吕**

潼林罚决字〔2025〕第17

2025417日傍晚,在潼南区玉溪镇回龙村水田边,猎捕2只白胸苦恶鸟,查获诱捕喇叭1个、照明工具1个、抄网1个、鱼护网1个。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猎捕的2只鸟类动物为白胸苦恶鸟,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整体价值均为300/只,共价值600元。经查,音响诱捕装置为禁用的猎捕工具,头灯照明和网具猎捕均为禁用的猎捕方法。潼南区行政区域内全部划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猎捕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猎捕的鸟类已被潼南区公安局予以放生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9项,违法情节轻微和裁量阶次从轻的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2200元(大写:贰仟贰佰元整),其中每人缴纳1100元(大写:壹仟壹佰元整)。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