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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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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潼林罚决字〔2025〕第16号 |
于2024年10月20日至今,在潼南区桂林街道高何社区八组(小地名:野鸡坡)实施重庆市潼南区金佛片区开发(S107连接道路)项目,超出审批红线范围占用林地,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6614公顷,属于乔木林地,其中一般商品林、用材林面积为0.623公顷,地方公益林、防护林面积为0.0384公顷,属于城市规划区的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违法情节严重和裁量阶次从重。 |
于2026年11月30日前恢复占用林地面积0.6614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9倍的罚款,即2.9×(6230m²×45元/m²+384m²×85元/m²)=907671元,共计人民币907671元(大写:玖拾万零柒仟陆佰柒拾壹元整)。 |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