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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5〕第13号)

日期: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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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

文书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1

**、何**

潼林罚决字〔2025〕第13

2024312日上午,在潼南区别口镇花坡村3组,参与猎杀2只野鸡和2只斑鸠。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猎杀的2只野鸡为环颈雉2只斑鸠为珠颈斑鸠,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整体价值均为300/只,共价值1200元。经查,气枪、音响诱捕装置为禁用的猎捕工具,潼南区行政区域内全部划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0项,违法情节轻微和裁量阶次从轻。

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其中每人缴纳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202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