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5〕第13号)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1 |
王**、何** |
潼林罚决字〔2025〕第13号 |
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在潼南区别口镇花坡村3组,参与猎杀2只野鸡和2只斑鸠。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猎杀的2只野鸡为“环颈雉”、2只斑鸠为“珠颈斑鸠”,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整体价值均为300元/只,共价值1200元。经查,气枪、音响诱捕装置为禁用的猎捕工具,潼南区行政区域内全部划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0项,违法情节轻微和裁量阶次从轻。 |
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其中每人缴纳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
2025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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