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5〕第11号)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1 |
重庆****有限公司 |
潼林罚决字〔2025〕第11号 |
于2023年6月8日至今,在潼南区卧佛镇文曲社区十组(小地名店子湾),实施塔基位11S108-T058川渝线项目时,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1989公顷,作为施工便道,该地类属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你单位违法情节一般和裁量阶次一般。 |
于2025年12月30日前恢复占用林地面积0.1989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1.2倍的罚款,即1.2×1989m2×45元=107406元,共计人民币107406元(大写:壹拾万柒仟肆佰零陆元整)。 |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
2025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