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4〕第34号)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1 |
荆州市****有限公司 |
潼林罚决字〔2024〕第34号 |
于2024年3月,在潼南区寿桥镇碉楼社区一组(小地名:石堡院子)实施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1287公顷,按地类分:乔木林地0.1130公顷,一般灌木林地0.0157公顷;按森林类别分:一般商品林0.1287公顷;按林种分:用材林0.1130公顷,能源林0.0157公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违法情节一般和裁量阶次一般。 |
于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占用林地面积0.1287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1倍的罚款,即1×(1130m2×25元/m2+157m2×17元/m2)=30919元,共计人民币30919元(大写:叁万零玖佰壹拾玖元整)。 |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
2024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