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1 |
潜江市****有限公司 |
潼林罚决字〔2024〕第33 号 |
于2024年4月,在潼南区五桂镇高碑村三、四、五社(小地名:张家湾)实施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2445公顷,按地类分:乔木林地0.2445公顷;按森林类别分:地方公益林0.1157公顷,一般商品林0.1288公顷;按林种分:防护林0.1157公顷,用材林0.1288公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于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占用林地面积0.2445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1倍的罚款,即1×(1157m2×45元/m2+1288m2×25元/m2)=84265元,共计人民币84265元(大写:捌万肆仟贰佰陆拾伍元整)。 |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
2024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