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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4〕第33号)

日期: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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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

文书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1

潜江市****有限公司

潼林罚决字〔2024〕第33

20244月,在潼南区五桂镇高碑村三、四、五社(小地名:张家湾)实施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2445公顷,按地类分:乔木林地0.2445公顷;按森林类别分:地方公益林0.1157公顷,一般商品林0.1288公顷;按林种分:防护林0.1157公顷,用材林0.1288公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2025430日前恢复占用林地面积0.2445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1倍的罚款,即1157m2×45/m2+1288m2×25/m2=84265元,共计人民币84265元(大写:捌万肆仟贰佰陆拾伍元整)。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202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