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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4〕第32号)

日期: 2024-12-11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

文书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1

潜江******有限公司

潼林罚决字〔2024〕第32

20244月在潼南区五桂镇东南村六社(小地名:天灯坡)实施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237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按森林类别分:地方公益林0.237公顷;按林种分:防护林0.237公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违法情节严重和裁量阶次从重。

2025430日前恢复占用林地面积0.2370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2.2倍的罚款,即2.2×2370×45/㎡)=234630元,共计人民币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陆佰叁拾元整)。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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