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4〕第31号)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1 |
重庆******有限公司 |
潼林罚决字〔2024〕第31 号 |
于2023年12月3日在潼南区小渡镇青云水库管理房旁(小地名:长坡)实施小渡镇青云水库护坡修善,清理表面植被时,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毁坏林地上的林木。经查,毁坏树种为柏木,株数56株,蓄积5.1立方米,材积4.4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项,违法情节严重和裁量阶次严重。 |
于2024年12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共计168株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4×500元/m3×4.4m3=8800元,共计人民币8800元(大写:捌仟捌佰元整)。 |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
2024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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