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1 |
重庆市*************有限公司 |
潼林罚决字〔2024〕第30 号 |
于2023年10月15日在潼南区大佛街道新生村六、七社实施潼南区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暨乡村振兴大佛坝片区一期建设项目(新生村人行步道),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286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按森林类别分:地方公益林0.1834公顷,一般商品林0.1026公顷;按林种分:防护林0.1834公顷,用材林0.1026公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违法情节一般和裁量阶次一般。 |
于2024年12月30日前恢复占用林地面积0.286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1倍的罚款,即1×(1834m2×45元/m2+1026m2×25元/m2)=108180元,共计人民币108180元(大写:壹拾万零捌仟壹佰捌拾元整)。 |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
2024年11月15日 |